1981年: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在《中学生守则》中规定:中学生禁止吸烟;

1987年:中央爱委会、卫生部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儿童活动场所积极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88年:国家教委《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中学生不吸烟;

1991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11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的活动的通知》;

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及标准并在香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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