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烟草使用是医学上已知最重要的、单一的健康危害因素,而暴露于环境烟雾同样对人体多个系统和器官造成损害,导致残疾和死亡。本澳的三大主要死亡原因都与烟草使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惡性肿瘤 (又以肺癌和支气管癌最常見)、心血管疾病及呼吸道疾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简称《公约》 )在2005 年2 月27 日正式生效,避免市民暴露于烟草烟雾、防止鼓勵使用烟草产品、增加戒烟率,保护公众健康已是世界的趋势!在2005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约》,我国成为第89 个批准《公约》国家,《公约》在2006 年1 月9 日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效,同时声明在我国領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06 年3 月29 日第15/2006 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公约》及上述声明适用于澳门特区。

 

二.澳门修订草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约》要求,澳门现有的烟草控制法律已不能满足要求,需修订有关烟草控制法律。

 

修订的目的是﹕ 
1. 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保护公众的健康; 
2. 修正原本不足; 
3. 适应更新形势,加强防制措施; 
4. 回应多數民众的期望。參考的法律文本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澳门第21/96/M 号《吸烟的预防及限制制度》、澳门修订草案及香港《2006 年吸烟(公共卫生)(修订)》条例》。

 

修订项目内容有﹕

 

1. 定义; 
2. 增加烟草税; 
3. 扩大禁烟区域; 
4. 加强烟草广告、赞助及商业信息的管制; 
5. 加强名称、包装和标签的管制; 
6. 加强销售的管制。 
三. 详细内容如下: 
1. 定义 • 澳门在「使用烟草」方面的定义为 – 携带燃着的、吸、吮或咀嚼以烟草为主的产品; – 吸鼻烟; – 抽烟、咀嚼或吸部分非由烟草制成之产品,但其可作抽烟之用,而且表层由天然烟草制成,或其表层及次表层均由加工烟草制成,或仅表层由加工烟草制成。 
2. 增加烟草税澳门加税建议方案:各项税率一律提升至10 倍,即每包香烟征税澳门币10 元。所得税款的其中5%,设立健康促进基金。 
3. 扩大禁烟区域澳门根据第21/96/M 号《吸烟的预防及限制制度》,下列地点禁止吸烟: • 提供卫生护理的公共或私人单位; • 为十八岁以下人士而设的地点; • 所有基础教育、中学、职业技术及高等教育场所,但后二者的食堂或同類地点例外; • 公共部门的接待地点; • 电子游戏场所; • 封闭的运动场所; • 戏院、剧院及其他室内表演地点 • 生产、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易燃料或产品的生产或工业单位; • 易燃产品的交易场所及供应燃料的站及地点; • 博物馆、图书馆、禮堂、公共会议室、阅览室、及展览室; • 港口及机场设施; • 用作载客的集体运输車辆及船只; • 计程車; • 升降机。澳门现行法律规定由管理层/雇主实体自行决定设非吸烟区域为﹕ • 餐厅、舞厅、酒吧、饮料场所、饮食场所; • 商业中心; • 封闭的工作地点内,尤其是有可供使用的取代空间时。 4 澳门修订草案建议为: • 服务对象包括十八岁以下人士的场所,从法律生效之日起,全面禁烟; • 指定禁烟场所,从法律生效之日起,全面禁烟;增加指定禁烟场所有: – 所有职业技术及高等教育场所食堂或同類地点; – 桌球室、保龄球场及网络咖啡室; – 公共档案室; – 自动扶手电梯及电动缆車; – 银行、购物商场、百货公司、市场、院舍、共享宿舍、开放的运动场、休憩处、公园、沙滩、泳池、公共交通交汇处、行人隧道、行人天桥。 • 餐厅、饮料场所、饮食场所、密闭工作场所法律生效后,全面禁烟。而供十八岁以上人士使用的场所 (包括博彩场所、舞厅、酒吧、浴室等)禁烟建议: ‧ 法律生效兩年后,设置有效的、独立通风系统的吸烟室。 
4. 加强烟草广告、赞助及商业信息的管制澳门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烟草广告定义,实施更广泛的禁制。可參考《公约》内容----“烟草广告和促销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销烟草使用。” 明文禁止变相的广告或促销,如 --- 陈列烟草制品作为变相广告; --- 烟草制品与任何其他商品一并售卖;俗称“有值代价",例﹕加$1 可购买火机。 --- 采访、报导介绍烟品; --- 于电视节目、戏剧表演、视听歌唱及职业运动表演中特别强调吸烟之形象; --- 举办各類社会或文化活动; --- 销售或赠送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狀的实物,如糖果和文具。 “商业信息”只能设于售卖场所向内的地方。限定同一场所仅得设置一块,面积不得超过1 平方公尺,其内容仅限于烟草产品名称、价格、健康警语。商业信息重新定义为向拟购买烟草产品的消费者而非公众提供信息。 
5. 加强名称、包装和标签的管制澳门修订草案建议: • 烟草产品之包装上不得使用名称、记号、象形符号或信号,误导消费者认为吸食这些产品比其他较安全。 • 烟草产品的封包或盛器上,必须载有图片或图像内容的健康忠告,占主要表面积的50%。 6. 加强销售的管制澳门修订草案建议: • 禁止在以下地点和情况下出售烟草产品: – 禁止吸烟的场所,但超级市场、便利店、批发及零售店铺、报纸摊档,免税店除外; – 街道上; – 自动售卖机出售烟草产品; – 透过互聯网、邮递或其它 远程稍售途径; • 不得销售每包數量少于20 根的香烟; • 禁止以售货架、自助或其他容许消费者在付款之前接触烟草产品的方式售卖; • 禁止由十八岁以下人士销售烟草产品。 
意見请寄: 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 号获多利中心7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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