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没有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砍伐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林木株数的三倍补植,并按照砍伐林木补偿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在防火区和防火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及野外用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有7种行为之一的,将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者,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7种行为是: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允许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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