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记者昨天从市政府获悉,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根据方案,我市将组建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网络,设立专、兼职防烟监督员和巡查员,依法在本场所内开展防烟工作。
 
     组建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网络
 
    根据方案,市、区两级政府将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成立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组织建立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网络。工作网络由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交通、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卫生、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协调统一的防烟执法监督工作网络。
 
    街道办事处招募防止二手烟危害志愿者和义务监督员。佩带市防烟办统一制发的标识,监督辖区内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依法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对在上述场所室内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管理不力场所可向主管部门举报。
 
    方案明确,各类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负责人是防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设立专、兼职防烟监督员和巡查员,依法在本场所内开展防烟工作。
 
     每年开展两次无烟单位考评
 
   方案明确,市、区防烟办将分别制定创建无烟单位活动方案,每年定期开展两次无烟单位考评活动,实现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组织防烟暗访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各防烟执法部门指导所辖室内场所创建无烟单位。督促所辖场所自觉执行《条例》,如建立防烟工作机构,指定防烟工作责任人,明确场所防烟监督员;指导所辖场所组织员工进行防烟和对室内吸烟行为劝阻的培训;如何拨打和使用防烟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要做到“四有一无”。有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有禁止吸烟标识,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有佩带标识的监督管理人员,无吸烟用具。
 
     市、区设立两级防烟举报电话
 
    方案明确,市、区防烟办设立防烟监督电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防烟执法部门的防烟举报投诉电话登记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设立本部门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开设戒烟咨询热线,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与服务。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要按月对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话记录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防烟办,并对当月防烟举报投诉电话总数居前10位的场所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市防烟办每季度首月15日前对上一季度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各防烟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所辖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执法检查,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执法行动周活动。市、区防烟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进行空气烟草烟雾技术监测。日常监测各类场所每年覆盖不少于30%,监测不合格单位3日内重复监测,对复测不合格的单位通报主管执法部门防烟办,对重点场所开展重点监测,适时将监测结果公开发布。
 
     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控烟《条例》
 
    《条例》明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防止二手烟危害执法机构及其责任人,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场所内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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