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我们亟须一部全国性专门法律。法律的名称不宜采用控制吸烟或禁止吸烟一类的名称,而是建议采用《烟害防治法》、《烟害防治条例》或《控制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等。这一类的名称明确、直接宣示了立法的目的不是禁止个人吸烟,而是禁止个人在危害他人健康的场所吸烟,既宣传了烟草控制立法的宗旨,也减少了吸烟者因误认为全面禁烟而对法律规范的抵触。”长期关注烟草控制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教授说。
  
     控烟立法才会使民众有信心
 
     解志勇认为,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及我国在签约时的承诺,我国本应该在2011年3月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100%禁烟的目标,但《公约》第八条明确提出的许多要求我们仍未能达到。“国家级专门控烟法律法规缺失,法定不允许吸烟的地方比较局限,执法主体不明导致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提出100%无烟环境,多数场所仍允许设吸烟室。”
  
     针对这一现状,解志勇指出,全国性控烟立法必不可少。“全国性立法的优势有两点:一是有能力协调更广泛的利益;二是可以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
  
     “人们对控烟的认识还不到位,包括立法者的认识也不到位。”据解志勇介绍,很多人将吸烟视为个人习惯和自由,主张控烟应靠道德而非法律强制。在控烟立法研讨会上,也有部分法学专家持类似观点。“在这种大环境下,推进全国性立法的困难可想而知。”解志勇说。
  
     相对于中央层面立法的滞后,地方控烟立法却可以用“大放异彩”来形容。“绝大多数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都已出台各自的地方立法,或者正在积极推动和着手立法。地方立法的优势在于灵活性,某个地方好的做法最终会推广到全国。”解志勇表示。
  
     直接针对吸烟者执法是不可能的任务
  
     控烟执法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执法力量有限,执法盲区多。“我国控烟法律在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措施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解志勇认为,在执法上亟须明确两个理念:一是执法不等同于处罚,而是包括警告、劝诫、停业整顿等一系列措施;二是执法不只是政府的事,要需公众广泛参与。
  
     解志勇认为,破解普遍性执法难题的关键点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政府应该充分支持公共场所管理者在自己场地内禁烟的行为。在立法时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可以警告、劝诫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于不服从的还可以要求其离开;必要时管理者可以请求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予以协助。”解志勇说,“直接针对吸烟者执法是不可能的任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控烟执法要取得预期效果,既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也需要对管理不力的行为进行处罚。”
  
     “仅凭罚款很容易引起抵触情绪。实际上,除了罚款,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给予吸烟者劝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对于公然违反禁烟规定的个别场所,可以考虑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罚。”解志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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