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八大类区域全面禁烟,四大类区域限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布施行控制吸烟条例
 
     为了积极推动我国的控烟履约进程,2009年9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天津、哈尔滨、兰州、重庆、深圳、沈阳、南昌7城市开展实施了全国“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兰州市政府和国家疾控中心签署了《无烟环境促进项目承诺书》,并做出庄严承诺。
 
     从《无烟环境促进项目承诺书》起,兰州市开始了历时4年的控烟立法历程。2010年8月,起草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初稿。初稿成形后,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1年11月24日,《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顺利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2012年和2013年分别组织了控烟法规草案的一审和二审,于2013年4月表决通过《条例》,随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明确,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四大类区域限制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商场、超市、网吧、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体育场馆、汽车火车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八大类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机场的室内区域等四大类区域。
 
     《条例》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有了处罚具体标准
 
《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烟草制造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本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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