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福州出租车、电梯等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有望纳入禁烟范围了。昨日上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修改稿)),上述规定有望列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立法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款中。
  
     8月底,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昨日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超市的室内营业场所;客运公共汽车、动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办事厅、电梯等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等。
  
     限制吸烟的场所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场所。
  
     另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建议,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场所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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