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天津市教委出台了《本市高等学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按照要求,校园超市不得出售香烟、白酒以及自制食品,引进有资质超市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包经营者,承租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包括学校自营和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两种方式。学校自营是指学校利用自有房产,进行商品自选销售,为师生提供服务的活动;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是指经营者租用学校房产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开展自选商品销售,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校内所有自选超市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出售香烟、白酒以及自制食品。自选超市采取自营方式,学校须承担所有连带责任。经营资金由学校自筹投入,自营自选超市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应由学校在职员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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