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审议中,围绕该“全面”还是“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焦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表了修改意见。

     全面还是广泛,立法态度应更明确

     在上一次常委会审议期间和之后的征求意见中,对烟草广告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不宜完全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最终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按照新的修改,除在烟草制品专卖点张贴广告和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广告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都被禁止了。

     周天鸿委员认为,草案列举了禁止做烟草广告的地方和形式,让人感觉还是不放心。他建议仅把可以发布广告的两种情形写出来,其他的一律不准,这样就可以把其他地方和形式作烟草广告的排除掉了。

     即便是将发布范围局限在专卖点,还是有委员表达了担忧。闫小培委员指出,允许在专卖点张贴广告,等于是为烟草广告开了一个大口,因为烟草生产商完全可以通过增设专卖点的方式来扩大烟草广告的数量和影响,所以还是应该严格禁止在专卖点做广告。

     年龄界定模糊,保护未成年人应体现平等

     二次审议稿在广告行为规范部分增加了多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包括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布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这些修改也引发了不少委员的关注。

     “为什么是10周岁?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楚,建议改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理由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应当对未成年人区分出广告代言行为的年龄为10岁。”严以新委员指出。

     白志健委员则指出,“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这句话的表述较难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鉴于现行法律中已有相关提法,且从结果角度界定违法行为更容易保障儿童权益,因此建议将这句话调整为“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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