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省卫计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和健康促进医院创建工作,并将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和健康促进医院作为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卫生城市创建指标。其中,县级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戒烟门诊,配备戒烟医护人员、戒烟药品、设备和戒烟咨询电话,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必须在相应科室配备戒烟医生,开展戒烟咨询和向戒烟门诊转诊患者,有工作记录。

     按照要求,创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要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制定控烟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不吸烟,吸烟成员带头戒烟;建立健全控烟制度,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奖惩标准、奖惩记录;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开展控烟监督和巡查,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开展控烟宣传和教育,履行劝阻吸烟责任并提供戒烟指导,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包括掌握戒烟方法和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记录。

     《通知》明确,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执行无烟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室内场所全面无烟,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开展面向病人、家属及医务人员的控烟与劝阻、戒烟教育及戒烟服务;医务人员应掌握并提供简短戒烟服务,带头不吸烟,做控烟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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