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原院长姚乃礼与20名委员联署,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规定〉的建议”《关于提请国务院成立控烟履约领导小组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严卫星提交了《关于按照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卫生局原局长金大鹏提交了《关于刻不容缓制定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建议》《关于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刻不容缓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肿瘤医院副院长顾晋代提交了《关于限制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建议》《 关于教育部采取有力措施为青少年成长创建无烟环境的建议》,且听来自他们的肺腑之言。

    ◆ 姚乃礼委员:

    建议国务院成立控烟履约领导小组

    姚乃礼与20名委员联署,提请国务院成立控烟履约领导小组,改变目前的履约机制,发挥控烟履约相关部门的作用,为实现政府的履约承诺做出贡献。

    姚乃礼说,目前在中国的控烟履约机制,由领导、管理政企合一的烟草专卖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这样的控烟履约机制,无法摆脱烟草企业利益的牵制,许多触及烟草企业利益的控烟措施都不能得到顺利实施。许多应该做的事情,一直拖延不决;许多着手在做的事情,也障碍重重,步履蹒跚。

    姚乃礼建议:1.由国务院牵头组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预防腐败局、政企分开后的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国务院履约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履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制定烟草控制战略、履约规划及有关政策;提出履行公约需制定和调整法律法规的意见;审查履约报告;评估履约工作进展情况。

    3. 考虑到公约本身是公共卫生条约,各国控烟履约又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卫生部。

    ◆ 金大鹏委员:

    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金大鹏建议,我国应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立法程序。

    他说,到2011年1月9日,我国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必须100%全面禁烟以保护非吸烟者免受被动吸烟的危害。屈指可数,距离履约期限只剩9个月的时间了,应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立法程序,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也是我国政府履约的一项重要行动,更是维护中国国际社会形象的一件大事。

    我国虽在一些法规中有禁烟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零散不全的。目前在我国337个大中型城市中,颁布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城市只占45.7%,一半以上的城市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即便是这些由各地出台的规定,在禁烟场所、禁烟范围、执法主体、处罚力度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为此急需出台一部通行全国的公共场所禁烟令。

    他建议,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立法程序。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禁烟令、禁烟的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对规定的禁烟场所要施行100%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室);对酒吧等暂时实施全面禁烟有困难的公共场所,可延缓实施法规的时间。

    同时,对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在处罚方面,国家法规应本着足以惩戒的原则,责令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处罚金额。

    ◆ 顾晋代表:

    建议净化影视作品为青少年成长创建无烟环境

    顾晋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对“有烟镜头”的长度和频率设定限制,“超限作品”取消其参与各项评奖资格。

    顾晋说,眼下热播的影视作品中除武侠片外,大多都有吸烟镜头,有些电视剧中的主人公甚至“烟不离手”。这些影视作品对青少年的影响非常大,大量吸烟镜头即使不会直接诱导他们吸烟,也会让他们对吸烟这种不良嗜好不加排斥,从而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顾晋建议,在影视作品严格控制吸烟镜头势在必行。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做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有效分类分级管理,应在“有烟镜头”的频率和长度上有严格限制。各级审查机构对滥用吸烟形象的影视作品,应责令修改后播映。

    此外,有关影视作品的海报、片花宣传中应严格限制吸烟形象;在影视作品的宣传片中加播控烟的公益宣传广告;鼓励编剧、导演、演员不以吸烟作为塑造人物的手段。

    ◆ 沈进进代表:

    建议修改广告法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沈进进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时候,应当认真考虑并修改第十八条关于烟草广告的内容。

    在修改广告法第十八条时,应该明确体现以下几点:

    1.不以列举式的方式对烟草广告作出限制。无论什么法律、法规,列举都只能挂一漏万。以烟草广告为例,限制了它在传统媒体上作广告,烟草业就在新兴媒体上做;限制了直接烟草广告,便大做间接广告、品牌形象广告或企业形象广告,甚至借慈善之名、文化之名大做烟草广告。

    2.广告法第十八条的修改,应明确写入“全面禁止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烟草广告以及各种以促销、赞助等形式宣传烟草制品、烟草品牌或烟草企业的广告活动”。

    3. 对于烟草广告的定义,应采纳世界卫生组织公约的定义,即:“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

    ◆ 马力代表:

    建议提高烟草税收和价格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力建议,我国政府在今明两年内将卷烟消费税率从现在的40%左右提高到51%以上;同时制订一个实行高额税收以限制烟草行业发展和减少吸烟的长期规划,每两年调整一次烟草税,使卷烟消费税率在5年左右时间内达到60%以上,10年以后达到75%以上。

  她说,我国烟草税率是全球偏低的,即使在2009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高部分卷烟税后,我国卷烟总税率也仅为零售价格的40%左右,远低于国际卷烟税率 65%~75%的中位数范围,仍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同时,在烟草税收政策上还要提高卷烟消费从量税,如每包卷烟增加1元从量税。卷烟税应从生产、批发环节计征,改为按零售价计征。卷烟税率提高的速度应高于国民收入增长的速度,才能达到抑制烟草消费的目的。提高烟草税收和价格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烟草危害,使民众理解相关政策,自觉远离烟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 严卫星委员:

    建议境内烟包标识与出口烟包警语同步

    严卫星建议,尽快按照公约要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修订后的规定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按照公约规定,烟草企业和与烟草企业利益相关的部门不应参与此项工作。

  他说,我国出口到其他国家的烟包上警语大而明确,警示烟草危害的图片醒目清晰,而在国内销售的卷烟则不尽相同,这样的双重标准受到专家和公众的质疑。我国某些新版包装的卷烟,在烟包上用醒目的中、英文描述焦油含量,用“科技创新生活”、“清新飘香”、“蓝色风尚” 等美丽的辞藻,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违反了规定,更与公约的精神背道而驰。

  同时,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烟包警示标识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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