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了解到,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呼和浩特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确定了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分别为:图书阅览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其他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托儿所、幼儿园;医疗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少年宫;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等营业场所;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这十类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规定》还明确五类场所为部分吸烟区。分别为: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酒店、宾馆、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非密闭式的铁路列车及轮船;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这些场所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应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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