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类场所禁烟 最高罚200元

  商报讯(记者易艳 通讯员黄勇)昨日,宜昌市政府发布第133号政府令,《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10类场所禁止吸烟

  据了解,城区下列10类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易燃易爆场所等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影剧院的观众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除此以外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乱扔烟蒂最高可罚200元

  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作为处罚措施,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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