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报道:今天下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从会上获悉,自2010年3月1日起,对于草案中规定必须禁烟的公共场所将全面施行该条例。
  
  表决稿对“控烟工作”有了新定义,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表决稿同时对“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范围作了调整。现规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视为中型及中型以上餐饮场所。在这些场所内,除专门划定的吸烟区和吸烟室可以吸烟外,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同样,在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另外,市和各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将每年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控烟工作情况。
  
  条例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公共场所有望从2010年3月1日起进入“无烟时代”。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40962号 Copyright © 1992-20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906  电话:64983905  传真:64983805 邮箱:catc@catcpr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