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7-12 19:10:10 来源:控烟与法律 浏览量:2828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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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是拉丁美洲的一个小国,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控烟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人口才七百万,相当于国内的一个二级市吧。
2003年5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通过,2005年2月生效。2003年6月乌拉圭签署,9月批准。乌拉圭成为第一个签署和批准公约的拉美国家。
2005年出身于肿瘤医生的塔瓦雷·巴斯克斯当选总统后,极其重视保护国民健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推动控烟:限制烟草广告,图形警示上烟包,扩大警示面积,提高烟草税,禁止在封闭空间吸烟。(10年后,马斯克斯再次当选总统,此为后话)
在采纳图形警示上烟包这一措施上,乌拉圭做得尤其好。它在2005年就要求警示图形上烟包,并且警示面积要占烟盒总面积的50%。2008年又规定一种品牌只能有一种表现形式。2009年又要求把图形警示面积扩大到占总面积的80%,成为当时世界上警示图形面积最大的国家。80%的面积用于警示烟草危害,意味着整个烟包只剩下20%的面积可以由烟草公司来做广告促销用。烟草公司看到了危险性和机会,危险在于这样的势头使他们正在丧失烟包这一最好的广告阵地,机会在于出头当老大的居然是这么一个小国穷国,正好可以杀鸡给猴看。
因此,烟草公司不仅在乌拉圭国内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也在国际裁判机构提起诉讼。指望通过在耗时耗财的官司,吓唬住其他将实施大幅图形警示的国家。
在国内,除了向乌拉圭国内的行政裁判所提起行政诉讼以外, Abal烟草公司等在2009年向乌拉圭最高法院对2008年议会通过的《控制吸烟法》提起违宪诉讼,诉称该法第9条(图形警示面积占烟包面积至少50%)和第24条(政府行政部门在90天内执行这部法律)违反宪法,授予行政部门不应允许的权力。
2010年11月,乌拉圭最高法院判决驳回Abal烟草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控制吸烟法》第9条中所规定的“至少50%”是指课予烟草公司把健康警示放到烟包上占更多面积的义务,绝不是规定一个固定的50%的意思;是指课以卫生部不得批准小于50%的烟包的义务。该法没有授予行政部门“不受限制的限制个人权利的权力”,因而不存在不得允许的授权。
在国外,Abal及其母公司菲莫烟草公司等则于2010年向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申请,指称乌拉圭政府的两个烟包规定即同一品牌一种表现形式和图形警示面积占80%,违反了《瑞士乌拉圭促进与保护投资协议》,使得他们在烟盒上没有足够的空间来使用其商标和品牌,削弱其在乌拉圭“投资”的价值。声称乌拉圭的烟包规定,构成了对其财产权的征用而未提供补偿,因而违反了双边协议;是随意、专断的、没有证据支持为有效的,因而菲莫公司没有得到公平而平等的对待;不符合菲莫公司的合理期待。因此,要求裁决乌拉圭政府撤销争议中的法律,求偿至少两千两百万美元损失外加利息。
2016年7月8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布了对这件仲裁案的裁决书。仲裁庭驳回了菲莫公司几乎所有的仲裁请求,并且裁决菲莫公司赔偿乌拉圭政府七百万美元。
仲裁庭认为:
根据乌拉圭法律和对乌拉圭有效的国际公约,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不受管制的使用权利,而只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即排除市场上的第三方,使得商标所有人在政府管制权力下,有在商业上使用商标的可能。
所争议的烟包措施不构成对申请人财产的征用。因为它们并没有实质性地剥夺申请人的投资价值,申请人仍然在乌拉圭销售其烟草制品;而且它们是政府有效行使其为公共利益进行规制权利的结果。它们应该被视为乌拉圭政府履行其国内法和国际法上保护国民健康的义务。
对稳定投资管制环境的合理期待,在烟草领域不适用。在全世界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广泛接受的情况下,对投资环境的合理期待只能是对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使用的管制日益严格。
因此,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赔偿乌拉圭政府七百万美元,并支付仲裁庭的所有仲裁费用。
2001年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的烟包上有图形警示。2008年乌拉圭被起诉的时候,全世界也还只有17个国家的烟包上有图形警示。但这个势头从出现就没停止过,且愈演愈烈,现在这个数字已经增加到80多个。乌拉圭的80%面积也早已不是世界最大,现在是尼泊尔的90%为最大,供烟草公司自由支配的面积只有10%。更有甚者,澳大利亚、爱尔兰、法国、英国已经通过立法实行标准化包装,规定整个烟盒包装都必须以标准化的形状、颜色、字体、警示图形和文字来进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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