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由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建设研究院和中国控烟协会联合召开的剖析”电梯劝烟案”依法推进公共场所控烟硏讨会在京召开,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媒体出席了会议。

2017年9月4日,杨帆在生活小区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后老人因心脏病猝死,一审判决被告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2018年1月23日,“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劝烟者无责。”二审判决宣布后,专家、社会反响强烈,一致点赞,据不完全统计,有117家网站、167家报刊、40家电视台纷纷报道。

本案例已成为全国法院判决的典范。河南高院指出“以电梯劝烟猝死案审判为标杆,通过一起起案件裁判,弘扬善行义举,倡导美德美行,向全社会传递正义的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全国人大会上报告中指出“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北京师范大学金承刚教授主持会议,他说:非常感谢各位专家在百忙中参会,今天的研讨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剖析“电梯劝烟案”对社会道德以及今后法律判决所产生的深渊影响,尤其是对今后在公共场所劝烟者的作用举足轻重。二是希望通过对此案的分析,进一步弘扬社会正能量,推动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和履约。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建设研究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张秀兰指出,2018年1月23日郑州中院二审的判决,“劝烟者无责,不赔偿”。一个涉及公共案件的司法判决,对社会和公民所产生的影响多么巨大而深远!社会法律和道德是维持一个国家长久治安的两大工具,当法律存在死角时,道德就成了人与人之间唯一信任的纽带,当法律天秤不平衡时,对道德底线又起着引导作用。公众强烈渴望让维护公共利益者获得保护,让违法者止步,绝不能让好人没好报,以引发社会道德危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烟草消费占全球44%。习总书记提出的“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发展经济是为了人民更幸福,离开了健康谈何幸福?因此,公共场所禁烟是当务之急,“我建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全国公共场所控烟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王青斌教授指出:这个案件本身体现了司法的本质,既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又符合基本法治精神。而一审里面,其实这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不一样的。从一审法院的角度来讲,更多就是想起到指正的作用和稀泥的思想。但是在这样的思想背后,很多时候可能也是符合中庸之道。但是这样的中庸之道的判决,是不符合我们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要求的,而且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序良俗,比如说该弘扬正义的就不弘扬正义。通过这个案件的本身,提高了控烟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就是回到了公共秩序的问题。你违反了公共秩序,所以就有过错。如果郑州市没有控烟条例,吸烟老人没违法,杨医生凭什么劝阻。从而凸显了立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尽早出台一个全国性控烟法规十分必要。如果一个城市一个城市立法不是说不可以,但这是一个巨大的立法成本,立法资源的浪费。

北京义派律师所王振宇主任说,简单谈几点感受,第一个感受,非常感慨咱们控烟界都是来自于公共卫生领域,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越来越多的重视个案对推动法治中的作用,越来越倚重这样的渠道,就是促进立法,促进执法,通过个案推动一个制度,推动公共意识的提高,推动整个立法的实施。

第二个感受,我做了多年公益性的案件或者公益诉讼,这个案件使我感觉到在判决中,理直气壮的用了公共利益这样的词汇。因为判决书里就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见义勇为,就不该承担意外事件的责任,这是比较少见的。在以往的公益诉讼中,在提到公共利益的时候还是躲躲闪闪的。所以我觉得从这个角度,要感谢法院,也感谢所有一起参与推动该案件的人士,让公共利益变得理直气壮。

    第三个感受,以往律师参与此类案件较少。这次来参会的,接触了控烟人士之后,觉得控烟界给了我真正的正能量。因为有时候跟很多的人打交道时,让你觉得很憋屈,但是控烟界真的感觉到很有正能量。另外郑州中院的的判决,体现了他们的智慧和对弘扬社会道德的勇敢担当,还体现了不同学科专家们的社会担当,公众和网友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才使得这个案件获得了圆满的结果并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指出,“电梯劝烟猝死案”的判决非常有意义,它有可能是个案推动法治,推动公共场所禁烟全面的立法。大家从“彭宇案”和“劝烟案”做一个比较,郑州中院从法律技术上来讲做到了非常的完美。第一点就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这位死者的死亡和杨帆的行为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并不是他的劝烟行为导致他死亡,这点论证得很好,因为侵权法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第二点,是这个案件有一个法律上的障碍,就是杨帆他没有上诉,而对方上诉的,刑法上有一个禁止对上诉加刑,民法诉讼上也有一个禁止上诉人对他的不利的原则,这个问题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用了一个例外。也就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的223条,如果说一审判决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的除外。所以这两点法律技术上的解释,使得这个判决做得非常完美。

这个判决我认为还做得很好,我简单比较一下“彭宇案”。“彭宇案”为什么没有做好?“彭宇案”其实一审判决没有太大的问题,问题就在于法官用了经验法则的分析,说“如果怎么样,你不会怎么样”,这样的分析就导致了大家后来出现了不敢扶老头老太太的问题。但是这个案件从法律技术上分析得好并且解决的好,就是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郑州中院的这个判决,我认为第二点非常有意义的就在于,它是一个面向未来的判决。能达到什么效果呢?从“彭宇案”不敢扶到“电梯劝烟猝死案”之后大家敢劝,但是这个判决提出了一种指引,我们讲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种法官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做出的利益的衡量。那么这种衡量要考虑他行为未来的导向。郑州中院的判决权衡了各种利害之后,兼顾社会影响和民众的感受,做出了面向未来的一个有司法智慧的判决。因为判决就相当于生效的法律,一旦做出之后就会指引别人行为的。所以这样的一种行为是恰当还是不恰当,判决有一种指引的作用。所以这个判决我觉得考虑到一个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结合。今后,我会支持各位控烟界,很愿意尽力参与这方面的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仝宗锦指出:大家知道控烟界在所谓的烟草业面前还是一个弱势群体。烟草业每年上交的税收要超过1万亿,占到我们整个税收的数字九分之一。所以我们在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潮下,我们控烟界是弱势群体。控烟协会和专家们在烟草业面前和抽烟的群体面前,也是弱势群体。从法律上也面临着一个难题。一个人有没有吸烟的权利,有没有损害自己健康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讲吸烟假如不在公共场所,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并发生冲突,权利边界的划分就变得非常重要。

第二,郑州中院在判决的时候所面临的法律上和具体技术上的突破,包括他的一些努力。但是我觉得这里面非常重要的是,我自己看二审的判决,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的基本价值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我的感想是,事实上这个案子里缺少不了媒体界,包括NGO组织的非常有力的推动。因为大家如果没有这些媒体朋友包括NGO的推动,一审到二审的转变是不太可能发生的。这个事情如果没有众多学者们的持续发声、媒体的报道,这个案子是不太可能会得到改判的。让我们对媒体界的朋友,包括控烟的NGO表示敬意。我自己作为法律界人士,也非常愿意和媒体界的朋友包括控烟界的NGO的朋友们一起努力,来推动控烟事业的发展。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指出:这个案子我所关注的焦点在于,杨帆本人并没有上诉,最后法院维护了他的权益,并且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一点我们作为律师的讨论是比较多的,因为以前没有见过这样的案件。从这方面来讲,郑州中院的突破应当是很大的,是鉴于公共利益的。这个案子之所以跟“彭宇案”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彭宇案”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到底有没有那样的事。而我们这个案子不是事实问题,这个事确实是有的,确实劝了。到底这个事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能否承担法律责任,这才是这个案子的焦点。这个案子使我们感到要关注的一点,就是说它有两个问题需要重视。一个就是他所谓的受害人,就是死者是违法的,这个很重要。第一,就是杨帆他是有权的,因为郑州公共场所条例规定非常明确,禁止在电梯里吸烟,就是说你吸烟本身就是违法的。第二,就是说任何人都有权利制止,还不是劝告。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是履行他的权利来制止一种违法行为,最后发生了这么一个大家不愿意接受的结果,到底怎么办?

    一审二审法院实际上在这个案件当中是非常纠结的。我当然是非常赞同二审法院的结果。从这个结果上看,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是一个正确的判决,是一个很好的判决。但是能不能是一个伟大的判决呢?似乎还是值得将来的法律人发挥他们的智慧,要考量我们的法律问题。但是我提出个问题,将来司法实践当中要注意这两个问题,一个就是在维持中院二审结果的情况下,把说理部分再加强一点,那这个案件可能就是伟大的判决了。

 

著名心血管专家、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胡大一说,这个案件从发生,经一审到二审,前前后后为时9个月,在第一时间里许桂华研究员王青斌教授等众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一起发声,网民的积极参与,媒体的报道对该案件的改判起到了推动作用。从媒体到民间引起的讨论沸沸扬扬,但“我认为唯独缺席的却是这个案件的最大元凶——烟草的危害!

科学已经证实,吸烟和二手烟是引发心脑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癌症、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和肺癌年轻化的主因。每年因烟草死亡人数达120万,给经济造成数千亿损失。让吸烟者戒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减少和预防上述等疾病最重要的手段。但是依法管理公共场所控烟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尽快颁发出台全国公共场禁烟法规,才能真正实现无烟环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制司处长牛宏俐说,受司长的委托来参加这个会,主要来听听各位专家的发言,来学习的。首先特别感谢控烟协会,一直以来在控烟立法、控烟宣传教育和烟草危害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在媒体界的推动下,越来越多人认识到了烟草的危害。与十年前、二十年前相比已经完全不一样了,这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天是案例研讨会,刚才各位法律专家都说得特别好。二审的改判我觉得意义非常重大。我特别认同培根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可能其恶果超过了犯罪的十倍。比如说犯罪污染了一条河流,但是不公正的审判是污染了源头。这次案件的改判,为我们树立了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也是弘扬社会正气,更是对大家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支持,一种鼓舞和鼓励。所以我觉得意义是非常大的。

    刚才杨杰研究员也专门介绍了我们国家有将近40个城市开展的控烟立法的工作,我觉得各地因为经济社会水平差异比较大,但是他们的经验已为国家层面立法了提供了非常好的、可借鉴的经验。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巡视员廖文科指出,该案件的改判具有重要的社会导向作用,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更具有引导社会及广大公民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正因为有了这个案件的改判,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的支持,让更多的人们在未来面对违法行为时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并发挥着有效的教育作用,其宣传教育的作用远大于一般性宣传教育。

资深控烟专家许桂华认为,在公共场所禁烟已形成共识,也成为人们判断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据 2017年中国控烟协会对10个城市11523名公众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1.9%的公众支持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其中吸烟者为80.3%,不吸烟者为95.7%。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已成为公众的普遍诉求。她指出,国家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更是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的目标的必要措施。

 

原《瞭望杂志》副总编陈四益指出,常常听到公共场所因劝阻吸烟引发争吵时,吸烟者强调的理由:“吸烟是我的自由。你管得着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也要靠法律来保证。郑州案的最后圆满的结果,也要归因于郑州巿的相关立法。中国之大,吸烟者之多,要规范人们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靠一个一个城市立法,费时甚长,费力甚巨,既不经济,收效也微,是及早制定全国性的“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的时候了。希望尽快、尽早、尽好地完成这项造福国人的立法。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主任姜垣指出,中国控烟最早是从医生、公共卫生界开始,至今有更多领域包括律师、媒体共同参与关注,所以这个事件如果只有医生、控烟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今天的效果是不可能的。所以我觉得控烟的春天来临。过去工信部一边管控烟,一边管种烟、卖烟。目前,我国有18个城市颁发了控烟法规,覆盖了10%的人口。我国已承诺实现公约的第八条。既公共场所室内实现100%无烟。其中有两个含义,第一个是100%的场所,没有例外,无论是公共场所,像电梯、餐厅,包括室内的工作场所,全面没有例外。第二个100%,就是100%的人口,我们现在只覆盖了10%,90%的人口仍然受烟草烟雾的危害。因此,全国公共场所立法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杨杰研究员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指出,推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立法是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危害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城市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规,全世界已有125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综合性立法。其中有55个国家有全面的控烟立法,这是最新的,覆盖人口达到15亿,这里没有包括中国,如果中国有立法的话覆盖的人口可能就会翻一番,因为贡献率是非常大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实施了室内全面禁烟,要求享受无烟环境已经是人们的普遍愿望,加快控烟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颁发全国性的控烟法规已经成为大多数公众的诉求。

在立法的城市都赋予了个人的权利,既有劝阻他人吸烟的权利,也有保护自身的权利。还有一些就是倡导性条款,还有鼓励社会各种力量支持和参与控烟的工作。国家出台符合《公约》要求的全面控烟立法的时机,大家已经达成共识,已经成熟了。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Kelvin先生说,我们非常高兴今天能在这里参会,非常高兴得知“电梯劝烟猝死案”最终宣告杨医生无罪。这样的案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有这样的诉讼法律案件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考虑。长期以来都是要关注吸烟者的权利,但现在需要做出一些改变了。吸烟者常常影响他人,并且给他人健康带来严重不良的影响,要求吸烟者尊重不吸烟者权利的措施并不到位。因为,他们说这正是侵犯了个人的自由。这样吸烟者和不吸烟者的权利不是平等的。当一个人选择吸烟的时候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健康,同时也伤害了不吸烟者的健康。控烟法规就是赋予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在公共场所劝阻吸烟者吸烟,是为了保护不吸烟人的权利。

    今天我很高兴,见到了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各位专家,也很高兴看到了中国人的控烟意识正在改变。我希望所有的中国人都能在不久的将来享受无烟环境,有全国性控烟条例保护所有人免受二手烟的危害。我们不想再看到任何的生命因为烟草而缩短,我们现在就需要行动,而不是要等到明天。

中华预防医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维中指出,“电梯劝烟猝死案”应该说推动了整个国家的控烟。它不仅仅是在公共场所劝烟的问题,也是如何维护公共利益的问题。有像资深控烟专家许桂华研究员这样一群人来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继续关注和推动我们国家控烟的问题,值得赞扬。对控烟我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控烟法规,而且也要把控烟的核心内容写在我们健康大法里面去。

   

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指出,这个案件一开始就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因为北京市的控烟条例中就有一条是社会共治,需要志愿者参与。只有社会的人士都来参与,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共治。十九大提出了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有力的佐证了社会共治的方式。如果这个案例像一审判决生效,必将大大的打击了我们这些志愿者的积极性,这样的司法案例特别有力的支持了北京控烟的社会共治。另外,我感觉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各界人士共识力量明显,大家高度关注这件事情,不仅支持了杨帆医生的正义的行为,而且对司法做出的公正判决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首都医科大学肺癌诊疗中心主任支修益教授指出,我非常高兴地看到了不同学科的专家们对“彭宇案”到“劝烟案”一审可能产生的社会道德上的担忧,该案件早期一片沉默,后来由于资深控烟专家许桂华研究员等一大批专家学者,包括法律界的呼吁,媒体的关注,使整个案件发生了扭转。所以我认为不论是我们媒体还是控烟工作者,还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在这方面都值得思考。从建议到持续不断地呼吁,这可不是临时的医嘱,是医生的控烟长期医嘱。既是突发事件又是新闻事件,开始以形成一个共识的呼吁为切入点,推动控烟立法,到在公共场所理直气壮的劝阻,这个意义更加巨大。

我作为一个肺科医生,特别强调二手烟、三手烟对肺健康的危害。现在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刚才说了40多个城市立法,但是很多地方在房间、餐厅、公共汽车,包括客房二手、三手烟的现象仍然严重。所以希望媒体朋友们继续推动,呼唤全社会关注二手烟、三手烟对健康的危害,营造很好的法律环境,控烟立法是关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研究员肖琳指出: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够在一审和二审当中站得住脚的最关键的东西,在于有法可依,在于郑州市有一个公共场所控烟条例。首先二手烟危害公众健康是一种社会共识,那么劝阻吸烟者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正确的行为,体现了法院判决时是面向未来的社会导向的价值观。这个案件出来之后,不断的发酵,各个媒体的报道也好,在微信还有新媒体上的讨论也好,我们注意到的是几乎一边倒的支持这个事情,反映了公众意识,就是很多人已经认识到二手烟是危害公众健康的。也就是说现在的公众意识基本上已经达成了一致。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的全国立法就很关键,是知识和规则同样重要的问题。当我们不遗余力的去做知识的宣传,想办法尽可能去提高老百姓的知晓率时,二手烟对健康有害这种知识知晓率也将近90%,这种情况现依然会有吸烟者去选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管是国内也好、国外也好,国内国际的经验都证明,只有无烟立法才是最有效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知识当然应该宣传,但是其起到的作用是远远不如立法的。知识能够辅助这些规则的有效实施。

原河南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单新国指出:我是从事疾病控制工作多年,对这样一个事件非常敏感,所以看到这个消息之后,我就想只有咱们中国控烟协会能够发挥作用,能够把这个案子做到很好的结果。通过参加这次会议确实受到很大的启发,学习到了很多东西,在控烟的认识水平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非常感谢中国控烟协会邀请我参加这个会议。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指出:“电梯案”到底给我们哪些方面启示,或者需要我们采取什么行动?首先当然是法律方面的立法、普法。郑州“电梯案”为什么最后能改判,关键的因素是有在电梯里不能吸烟的法规,如果没有这条就有点麻烦了。

通过宣传烟草的危害,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这些年的宣传,可能很多人对烟草的危害、二手烟的危害、戒烟的好处都有所认识,但并没有产生行动。比如,我国健康素养的水平现在只有11%,是很低的。

第三,对我们医务工作者提出了要求。杨帆很好,他能主动劝烟。但我们有的医生在门诊,对吸烟的人应该有简短劝戒,戒烟越早越好,什么时候戒都不晚。

首都医科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系原主任崔小波指出:我们说法律是所有人最后的保护伞,我们现在的控烟立法仅仅是在城市,全国13亿人,绝大多数没有受到保护。所以这个案例我觉得很有深刻挖掘的意义。那么全国的立法更有它的意义,在于我们公共卫生主张均等化服务。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获得的服务,为什么控烟、禁烟的立法只是在城市做,而不在农村做,为什么只保护少数人,而不考虑全国人民。所以全国立法有它的积极意义和必要性,这就是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保护公众避受烟草烟雾的危害,就是要尽快加快控烟立法,并就依法管理公共场所控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下:

 


依法管理公共场所控烟意见建议书

 

2018年1月23日,郑州中院对电梯劝烟猝死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次公正的司法判决,一次依法的司法判决,一次倡导正能量的司法判决,彰显了法治尊严,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时尚。影响远远超出该事件本身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能够得到公正改判,是有法可依,依法判决。《郑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作为控烟法规有明确规定,即保护公民健康,也保护公民维护无烟环境的权益。

目前,我国烟草危害形势依然严峻,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人群吸烟率居高不下为27.7%,吸烟人数高达3.16亿。还有7.4亿人口受到“二手烟”的危害。科学研究已经证实,烟草烟雾至少含有69种致癌物,是引发癌症和心脑血管病等多种慢性疾病的主因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明确提出要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了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到20%的控烟目标,健康中国必须是无烟中国。

大量控烟实践证明,只有实施全面无烟的公共场所控烟法律才能有效保护非吸烟者远离二手烟危害,促进吸烟者戒烟,减少吸烟相关疾病的发生。因此,制定并实施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规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的一项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已有18个城市制定地方性无烟环境法规,但全国性控烟法律法规仍然缺位。北京和上海的法规实施后,均看到人群二手烟暴露下降,吸烟者尝试戒烟的大好形势。尽快推进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规的尽快出台势在必行。

为此,到会专家提出如下共识建议:

尽快出台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明确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吸烟           

 

签名的专家有

    杨维中 中华预防医学会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青斌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教授

    王振宇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 主任

    徐  昕 北京理工大学 教授

    仝宗锦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杨学林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大一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会长

    许桂华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高级顾问

    支修益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副会长

    曾繁玉 原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办公室主任 教授

    姜  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 主任

    肖  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 研究员

    杨  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 研究员

    王克安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主任

    蒋  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副研究员

    张秀兰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教授

    金承刚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李海燕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崔小波 原首都医科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系 主任

    张建枢 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 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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