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最主要的烟草受害国。我国有约3.5亿烟民,占全世界烟民总数的1/3。我国每年死于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约有100万。吸烟给烟民带来了巨大的健康风险,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并在《公约》生效五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将“烟草广告和促销”界定为“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将“烟草赞助”界定为“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于今年初开始组织人员到各地拍摄收集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事例。结果表明,在我国违法违规以及违背《公约》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为普遍存在。法律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实际上却是烟草广告的重要发布地;在云南、河南等许多地方,烟草公司在市政交通设施、提示牌等公用设施设置烟草广告的做法随处可见;烟草企业用与烟草品牌同名的公司、建筑或组织来做广告,并突出企业名称,吸引消费者,扩大宣传范围等手段被普遍采用;烟草户外广告、销售点广告随处可见,电视、广播、互联网等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也大量存在;烟盒形式包装的食品用品、与烟草品牌同名的建筑、企业、体育代表队、协会以及其他组织成为烟草广告的急先锋;紧临幼儿园、中小学和大学校园的烟店烟摊极大地诱导着青少年吸烟;烟草企业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旗号,赞助全国和地方性体育比赛,建立以公司或品牌名冠名的烟草希望小学,为学校设立冠名的奖学金或图书室等教学设备,在青少年中发起社会活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汶川地震发生后,烟草企业向灾区捐赠了印有企业标志的生活用品,烟草制品顺灾区广泛分布;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下达买烟指标,直接构成烟草制品促销行为。

    特别要引起警惕的是,烟草企业以“慈善”、“社会责任”之名向灾区、学校和青少年提供的各类“支持”,看似是为社会做贡献,实则是烟草企业得以免除缴税的同时为自己做的形象广告,对青少年吸烟产生极强的诱导作用。

    烟草企业以多种形式的广告、变相广告、促销和赞助方式,不断加强烟草产品和行业形象的塑造,大力推销烟草制品,吸引大众消费烟草制品,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尤其对青少年、妇女和贫困人群造成巨大危害。我国烟草专卖局垄断的双重地位,更是让烟草广告无缝不入,严重违反了我国《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违背了我国对《公约》的相关承诺。

因此,我们建议:

一、政府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现有的各式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进行清理,将互联网纳入“媒体”范围,加强公共场所、户外广告的监管,如加强在机场、高速路、灾区等场所和地区的烟草广告的监管;

二、各级政府、各社会团体和组织不得接受烟草企业对政治、社会、财政、教育、社区或其他类的捐助;

三、烟草品牌不得使用如“中华”、“中南海”等与国家形象和国家名胜相关的名称,不得使用如“福”“双喜”“好日子”等喜庆吉祥的词语;望不合规定的烟草制品品牌在三年内更名;

四、名人不得为任何与烟草相关的产品或与烟草品牌同名的各类组织代言;

五、政府有关部门尽快遵照《公约》要求修订现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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