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控烟协会注意到青少年在网上购买卷烟现象日益流行,某些国内较大且较知名的购物网站,如淘宝、阿里巴巴,只要在网站的搜索栏中输入某些烟草品牌,马上就会出现少则几百条多则千余条关于卷烟或烟草的产品,这些网络卷烟大多打着“烟标”或“烟卡”的名字掩盖其销售卷烟的违法行径。网站上待售的卷烟从低端烟到高端烟,从国内卷烟到美国、英国、日本等外国烟,从普通烟到特供烟, 从烟叶到有包装的烟丝,“不一而足,应有尽有”,销售情况令人咋舌,且售卖价格更是远远低于市面售价。
 
     协会搜索发现,仅淘宝网一家网站就有中华、玉溪、万宝路等十个烟草品牌的21183个在线,公然营销烟草广告和卷烟,且图文并茂、明码标价,情况十分恶劣。除此之外,如果在百度搜索输入“出售香烟”,还将会看到5,420,000条相关信息,其主要都集中在网络售烟商城和各种论坛。表明烟草借助网络的售卖现象已经日趋显现。
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民达到了5.64亿人,其中青少年网民4.49亿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青少年的快捷购物方式。网络到底售售不售烟,网络售烟到底拒不拒绝青少年?怀着这两个问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工作人员及一名控烟青少年志愿者一起,进行了一次淘宝网网络买烟的尝试。最终通过搜索“烟标”确认购买,并且很快的收到了卖家发送的卷烟——中华烟,而非如其网络所言的“烟标”或“烟卡”。同时,在购买过程中卖方从未就协会及青少年志愿者的购买身份及年龄等信息进行询问或核定。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表示,网络销售卷烟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隐蔽性:网站标明的“烟盒”“烟标”,实为卷烟;二是易得性:交易过程不需要提供身份证等任何证件,无任何规定,给钱就成交;三是易操作送达快;交易时间不受限制,24小时均可交易;四是直观愉悦性:使用文字图像直观呈现物品;符合青少年购物习惯和要求的潮流。 
 
     许桂华指出,《国家专卖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是不论网络还是专卖店都没有严格执行。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在北京河南两地30所学校的调查显示:有26.9%的小学生;44.1%的初中生;42.4%的高中生都购买过卷烟。 目前,方兴未艾的网络卷烟营销对消费者和国家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尤其对青少年危害更大。
首先,青少年购烟不受年龄限制。网络购烟不需提供身份证件;因此,对青少年远离烟草,遏制青少年烟民数量和我国控烟大趋势产生极大影响。
 
     其次,网上销售的卷烟制品质量不能保证,损害消费者利益: 网上售烟多是高仿烟和走私烟;所用原料质量低劣、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生产设施、运输条件恶劣。
 
     第三,网上受烟是卷烟非法贸易的重要途径之一,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对专卖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第四,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利于控烟履约。(相关内容见附件)
对于网络营销卷烟的违法行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呼吁:
 
     一、 网络营销卷烟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控烟,尤其会诱惑青少年吸烟。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必须依法禁止网络营销卷烟。 
 
     二、 请国家有关部门,尤其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网络卷烟营销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 国家尽快禁止网络销售烟草,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和促销。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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