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8 9:10:27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浏览量:1015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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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
我会近日从媒体获悉, 以“大红鹰”卷烟注册商标冠名,由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主办的“中国国际西湖情大红鹰玫瑰婚典”拟于10月6日在杭州古运河畔和西湖断桥、白堤、钱王祠、柳浪闻莺等地举办。活动中“大红鹰”卷烟品牌注册商标和赞助方名称均出现在宣传海报上,且该活动至今已在杭州举办了十四届。
我会认为,此活动直接违反了己在我国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及及我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与贵市政府近年来大力控烟履约的精神相悖。
经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己于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大红鹰”作为烟草品牌冠名此活动,明显违背了《公约》要求。
同时,我国《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商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而对于烟草广告的营销行为,我国《广告法》是明令禁止的。
烟草企业借助“文化”的幌子开展广告促销活动,是惯用的手法。为维护国际公约和法律尊严,警惕烟草广告危害,我会特呼吁贵局依法制止浙江中烟公司的违法烟草广告宣传活动,为全国树立一个绿色无烟的健康杭州的形象。
敬请赐复。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二0一三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