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办公室主任刘改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次审议稿)》中有关烟草广告的条款较前稿有明显进步,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但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漏洞,给某些类型的烟草广告还是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他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烟草专卖店的烟草广告未被明确禁止。从《广告法(二次审议稿)》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看,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应该包括烟草专卖点。但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却明确指出“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立法者的意图仍然为烟草专卖点内的烟草广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近年来,烟草专卖零售店已成烟草业推销烟草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重要场所。烟草专卖零售店在数量、分布以及陈列方面日趋扩大和规范化,使青少年不仅更容易获得烟草制品,而且更多地接触到烟草广告,从而增加青少年的吸烟欲望,导致他们加入吸烟者队伍。

     二是烟草企业的赞助、促销活动未被明确禁止。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禁止烟草企业以承担所谓社会责任的名义,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宣传企业、促销卷烟产品。但我国的法律迄今未按照《公约》要求禁止所有的烟草促销和赞助。

     在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限制越来越严厉的环境下,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发布烟草广告已经越来越成为烟草企业进行品牌营销的主要策略和手段。中国控烟协会的监测结果显示,2014年1月21日至4月30日的100天内,共监测发现烟草企业赞助活动77起。活动涉及22个省,有各类体育赛事、扶贫助学、集体婚礼、领袖人物评选等等。

     三是印刷品及日常用品上的烟草广告未被禁止。在二次审议稿中,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中,并没有禁止烟草企业通过印刷品及日常用品发布烟草广告的内容。

     而现如今烟草企业正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做烟草广告,如印制的含烟草品牌的年历、随烟草制品分发的宣传册,以及广泛流传在纸巾盒、烟灰缸、打火机、旅行箱等日用品上的烟草广告等等。烟草企业也会转战和利用新型的媒介。

     刘改杰称,中国已有3亿烟民,占全球烟民的三分之一,中国控烟的希望寄托于减少青少年烟民,而烟草广告却成为诱惑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一些企业钻法律还未完善的空子,千方百计做广告和变相广告。据统计,《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十年来,全球烟草消费整体下降10%,而中国却增加了41.8%,不降反升。

     因此,中国烟控协会呼吁,为了避免烟草广告对公众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并且给控烟、戒烟带来阻力,强烈要求《广告法(修订草案)》的第十八条中明确“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5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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