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在举行的上海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冷培恩提出提案,建议取消室内吸烟室,对所有公共场所禁烟空间不留任何死角。

     提案认为,《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控烟场所分为室内外全面禁烟、室内禁烟及室内部分区域禁烟三大类,并规定“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科学性、实际执行效果等角度评判,都不符合“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立法宗旨,应当尽快予以修改。

     一、从法理角度看,该规定与《烟草框架公约》等国内外控烟法律法规有所冲突。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77个签约国,承诺将在《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即2011年1月9日起)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上海现行条例明显相抵触。

     二、从科学角度看,室内吸烟区(室/点)无法消除二手烟暴露风险。《公约》第8条实施准则、《2007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都明确指出:“二手烟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暴露’水平。美国采暖、通风、空调工程师学会研究得出的结论表明:依靠通风技术和设备不能完全清除室内二手烟雾,而且室内吸烟室内的二手烟雾可以通过暖气、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被传送到该建筑物的其他房间。室内设立吸烟室不能保证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危害。

     三、从执法角度看,室内吸烟区(室/点)设置占用了过多的控烟执法资源。根据上海市公布的控烟白皮书,96%的执法资源投入在违规吸烟发生率最高的8类法定禁烟场所,88%的罚款处罚集中在违规吸烟发生率最高的5类法定禁烟场所,其中都有允许设置室内吸烟区的4类场所。室内吸烟区(室/点)增加了控烟执法难度。

     四、从现实情况看,室内吸烟区(室/点)设置为场所规避控烟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室内部分区域禁烟的场所”有“自由裁量权”,很多数餐厅设置的吸烟区与非吸烟区之间不存在任何物理上的分隔,一些餐厅将吸烟区在场所内的面积占比无限扩大,使控烟条例形同虚设。监测数据显示,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仅有38.4%设置室内无烟区,全面禁烟餐馆仅有49.4%。星级旅馆内设有无烟楼层或无烟客房的比例也仅为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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