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10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宣传教育、价格税法等措施,提高控制吸烟成效,强化控制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

  此前一审稿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宣传、教育、管理等措施,提高公民对吸烟、饮酒危害的认识,减少对国民健康的危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全民健身、控制吸烟对于健康促进非常重要,建议补充完善相关规定。有的专家学者还提出,一审稿第33条有关控烟、控酒的规定还应该加大力度,例如增加“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等规定。

  对此,二审稿将原第33条修改为:国家采取宣传教育、价格税法等措施,提高控制吸烟成效,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吸烟危害的警示。国家加强对公民过量饮酒危害的宣传教育。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此外,一审时,有的常委委员还对如何“强基层”、“三医联动”、人才培养等提出了建议,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强基层”:晋升副高须有一年以上基层经历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基层”,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同时要求: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

  “三医联动”:不再提“医联体”

  对于“三医联动”,一审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充分体现“三医联动”,除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医疗保障、药品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充实医保、医药方面的内容。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如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和医联体目前正在探索中,建议法律规定得原则一些。

  对于上述意见,二审稿明确提出“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将一审稿的“建立协同联动的医联体”修改为“因地制宜建立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人才培养:特殊岗位拟设津贴

  有的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医疗卫生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保障。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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