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

《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在禁烟场所吸烟将被警告和罚款

以下场所全面禁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以上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哪些算是公共场所

《办法》中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禁烟区吸烟者不听劝阻 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在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办法》明确,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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