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特别提出,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由广州市政府对无吸烟单位及在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根据《草案》,将划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即先将医疗机构的候诊区、托儿所、幼儿园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场所规定为禁止吸烟场所。《草案》在设定禁烟区的同时,也考虑到维护吸烟者的权利,规定对餐厅、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要划定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引导吸烟者在适当的地方吸烟。
《草案》还提出,禁止孕妇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如有违反,须接受时间不短于半小时的戒烟教育,未成年人还要由学校通知其监护人。同时,禁止在有孕妇在场时吸烟;有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在场时,也禁止吸烟。如香烟销售者向身穿中小学校服的学生销售香烟,或明知对方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向其出售香烟,《草案》建议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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