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省政府立法规划中,即包括了《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增加控烟条款,可以算是四川的“禁烟令”。

 
     在今年2月出台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青少年宫、医疗机构候诊和诊疗场所、商场、书店、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封闭式客运交通工具、营业厅和会议厅等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其他公众场所也须划定吸烟区和禁烟区。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公众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摆放烟具;公众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应当具有独立的通排风系统;公众场所单位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该草案还规定了详细的罚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罚2万元”。
 
     今年2月份,省卫生厅已出台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目前省法制办正在进行后期的立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将于年内向省政府提交草案。省法制办负责人说,该《办法》有望今年年内出台。
 
     控烟原则重公众场所不禁止个人
 
     《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人为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谭代荣。昨天下午,谭代荣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公众场所在扩大,控烟范围也要扩大。”
 
     谭代荣说,根据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7类28种场所被列为公共场所。此次起草《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时,突破了分类标准,明确了“公众场所”的范围,即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有固定围护结构”的场所,包括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场所(甲类);增加乙类场所,如医疗机构诊疗场所、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幼儿园、青少年宫、写字楼、网吧、营业厅及会议厅等。
 
     谭代荣解释说,1987年《条例》中认为属于公共场所的“车马店”,目前已经消失,此次从“公众场所”范畴中删除;而新出现的大型网吧、洗脚房等目前十分普遍,则被列入“公众场所”范畴;医疗卫生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也列入。此外,当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也已经广泛使用,控烟面临新的监管空白点。
 
     谭代荣表示,目前的四川省《征求意见稿》“只对场所做出了要求,对个人的禁止性条款基本没有设置。”谭代荣认为,公共场所禁烟“关键还是要加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被动地遵守一项规定,其效果肯定不如主动理解并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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