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产生3件议案
 
     “上班叼支烟,开会烟一片”、“墙上贴着禁烟牌,桌上摆着烟灰缸”……2011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公共场所不得吸烟,但由于该细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缺少强制执行力,导致上述现象依旧十分普遍。
 
     侯爱平等10名代表提交议案,呼吁对公共场所的吸烟现象进行严查、严管、严罚。这份《关于制订〈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议案》被列为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三件大会议案之一。
 
     市民呼声:举双手赞成公共场所禁烟
 
     “公共场所禁烟!我举双手赞成。”市民王女士表示,吸烟的人不知道不吸烟者的苦,尤其是在电梯、卫生间等一些空气对流差的公共场所,那烟味真是让人苦不堪言。
 
     采访中,一些市民表示,长期以来,有关吸烟有害的宣传不可谓不深入人心,而且现在很多公共场所诸如医院、商场、候车大厅、列车上都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但在这些场所吸烟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究其原因,除了现行的法律没有很强的操作性、缺少强制执行力外,违法成本太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从事法律工作的市民柯祥春指出。
 
     不少市民指出,公共场所禁烟是各个城市都面临的难题。我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应当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记者调查:四大原因导致禁烟难
 
     去年5月,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一周年之际,本报曾对福州公共场所的禁烟现象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酒店、商场、网吧、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吸烟现象普遍,四大原因导致禁烟难。
 
     首先是“劝阻有担忧”。不少商家道出其中的苦衷:“我们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权力不让顾客抽烟!遇到配合的顾客还好,遇到不配合的还会惹上不少麻烦!”
 
     其次是“法规不完善”。在卫生部颁布的细则里,只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没有对吸烟者制定具体的罚则。对默许顾客抽烟的经营单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起不到约束作用。
 
     再次是“执法跟不上”。我市烟民的数量庞大,应禁烟的公共场所数以万计,平常一般只靠一些志愿者、经营单位的保安或是工作人员来劝阻,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根本跟不上。
 
     最后是“旁人不关心”。调查发现,在应禁烟的公共场所,即便发现有人吸烟,周围的人更多的是无动于衷,能主动站出来劝阻的很少。
     
     代表建议:立法确保禁烟落到实处
 
     “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和辅助主体,对禁烟场所进行严查、严管、严罚,确保我市公共场所禁烟工作落到实处。”侯爱平等代表指出。
 
     在侯爱平等代表的议案里,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一些应禁烟的公共场所,如教学场所、医院、影剧院、公园、商场、公共电梯、公共汽车、网吧、机关的公共场所等。同时,对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进行了规定,使各个部门能各司其职,如文化、体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社的控制吸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
 
     议案还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如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法规操作性
 
     为了提高法规的操作性,对违规吸烟者起到教育作用,议案建议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各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发挥经营单位在禁止吸烟中的重要作用,议案提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劝阻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议案:制订《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关注理由:
 
     当前,市民对尊重与保障个体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法律上的最低保障”需求越来越迫切,其已成为政府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是落实“法律上的最低保障”的决定性力量。
 
     制订福州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落实政府责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代表献策:
 
     何菁华等20名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同时,议案把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以及公民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也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中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议案提出。
 
     议案:重新修订《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关注理由: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该条例为我市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年过去了,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开发区发展变化的需求。因此,对其进行修订,对我市“建设马尾新城,构建福州大都市区”的战略部署,加快开发区经济建设的速度和质量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代表献策:
 
     范公榕等10名代表在议案中建议,重新修订条例应包含:明确开发区的发展定位、目标和任务;明确开发区的法律地位;明确开发区的财政体制;明确开发区建设用地政策;明确开发区投融资政策及服务体系等。
 
     其中,在投资、融资政策方面,议案建议:开发区经有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科技、金融、财政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创办风险投资机构,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引进、研发、生产;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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