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 9:33:13 来源:绵阳日报 浏览量:33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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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21)日,在市少年宫内,市城管执法人员要求一名男子不要抽烟。据市城管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相关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