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由市爱卫办起草的《太原市控制吸烟办法(草案)》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拟以市政府规章颁布实施。
 
     草案明确了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图书馆(室)、档案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对外办公区域等14大类区域为“控烟区域”,禁止吸烟。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行使下列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该场所经营及管理者投诉,要求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收到公民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及时处理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草案还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检查管理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禁烟职责的,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实施行政处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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