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受烟草危害最为深重的国家。每年因烟草致死的中国人已达100万之众。但是,中国烟草业还在不断扩大生产和销售。烟草商以广告、赞助和促销的方式,推销烟草制品。在直接烟草广告受到限制后,又花样翻新采用间接广告和树立品牌、企业形象的方式推销烟草,给我国的控烟履约进程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沈进进两会提案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2月开始施行。时至今日,面对烟草业的应对策略,《广告法》第十八条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对新形势下的烟草广告已无力约束,也不能适应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关于禁止一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以有效地控制烟草的消费。

  烟草广告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引起消费者购买烟草的欲望以促进烟草消费。102个国家烟草广告与烟草消费趋势之间关系的研究表明,花样翻新的烟草广告使不吸烟者、尤其是青少年将吸烟视为值得追逐的时尚。

  由于烟草广告将吸烟与运动、成功、独立、性感等联系起来,更使青少年低估了吸烟的危害。以烟草品牌、烟草企业或企业集团冠名的间接烟草广告,其宣传效果同样非常明显,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对成年人影响的3倍。

  我国政府签署并已在我国生效四年的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采取立法的、行政的以及实施其他措施,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将烟草广告和促销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根据《公约》要求,缔约国需要在公约生效五年内全面履约,这意味着中国在2011年1月9日之前应当履行《公约》第13条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的要求。《广告法》的修改,应当考虑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并在中国生效的国际法的履约要求。

  原有《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我国《广告法》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它形式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

  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组织人员到各地拍摄收集烟草广告。结果表明,在衣、食、住、行、娱乐、教育、体育、公益等各方面,我国各地违法、违规以及违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为普遍存在,广告形式越来越多样,也越来越隐蔽。主要表现为:

  1.使用烟草广告语的直接烟草广告受到限制的场所有限。

  2.烟草业利用立法尚不完备的间歇,大做隐性广告,使用与烟草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装、装潢、商品名称等,在直接广告受到限制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

  3.以慈善为名行广告、促销之实。据调查,我国以烟草冠名的希望小学超过百所。

  4.烟草业以赞助体育赛事、文化活动、书籍出版和影视制作,大作宣传和促销。

  5.部分传播媒体受高额广告收益的驱使,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为烟草广告的泛滥推波助澜。

  作为执政为民的政府,对于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烟草,必须全面禁止其广告、促销和赞助。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中国有义务在 2011年1月开始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广告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在修改《广告法》的时候,认真考虑修改第十八条关于烟草广告的内容。在修改《广告法》第十八条时,沈进进代表建议应该明确体现以下几点:

  1.不以列举式的方式对烟草广告作出限制。无论什么法律、法规,列举都只能挂一漏万。以烟草广告为例,限制了它在传统媒体上作广告,烟草业就在新兴媒体上做;限制了直接烟草广告,便大做间接广告、品牌形象广告或企业形象广告,甚至借慈善之名、文化之名大做烟草广告。

  2.《广告法》第十八条的修改,应明确写入“全面禁止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烟草广告以及各种以促销、赞助等形式宣传烟草制品、烟草品牌或烟草企业的广告活动”。

  3. 对于烟草广告的定义,应采纳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定义,即:“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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