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拉萨市爱卫办获悉,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已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职责明确

  据了解,办法》中明确规定,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并对其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竞赛评比和命名、表彰活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城市卫生清洁日确定

  据市爱卫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将每年的4月定为拉萨市爱国卫生运动月,每年4月18日为拉萨市城市卫生清洁日。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并可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对违反规定,拒不开展或参与灭“四害”病媒生物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或单位卫生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十类场所禁止吸烟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10类禁烟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馆;图书馆、档案查阅室、博物馆、展示厅;会议室;商场(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店(所)、金融营业场所;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室;卫生医疗单位;学校、托幼儿园 (所);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烟场所。

  市爱卫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禁烟场所所在的单位必须在禁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也不再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吸烟者进行及时劝阻。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处以20至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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