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旬,在无烟环境研讨会上,中华环保联合会针对近期各城市起草出台的地方法规发布立场文件,建议扩大禁烟公共场所范围,取消设置吸烟区/室的规定。

    北京、上海、杭州等地近期出台的地方控烟法规,对提高社会控烟的法律意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100%室内禁止吸烟的区域非常有限,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通过立法实现100%无烟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二手烟这一污染物,但不提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室。

    为了引起公众对100%无烟环境的关注,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引领社会舆论建设无烟环境”为主题在京召开了无烟环境研讨会,并邀请全国各地40多家媒体代表参加,旨在充分警示二手烟的危害,提高媒体对吸烟和被动吸烟危害严重性的认识;强调建立100%无烟环境的重要性,推进无烟环境的宣传、立法和执法;倡导媒体发挥优势,采用多元方式引领公众积极参与100%无烟环境建设;加强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国履约步伐。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曾晓东秘书长的讲话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健康,创造无烟环境。同时还提出了控烟工作的48字指导方针: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突出重点,抓住源头;加强教育,强化措施;加强立法,严格惩罚;全民推动,根本戒烟。

    会议还邀请到了来自中国CDC控烟办、中国健康教育中心、首都医科大学肺癌诊疗中心、美国无烟草青少年运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等组织和单位的知名专家到会并与与会者进行沟通。

    与会专家介绍《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的实施准则明确指出:100%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针,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的。

    最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宣读了有关实现100%无烟环境的立场文件和政策建议,号召广大媒体朋友能真正行动起来,为保护被动吸烟者的环境权益,让人民远离二手烟危害,呼吸到清洁甜美的空气而共同努力。

    自2007年8月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秉承“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理念,把维护公众的环境健康权益作为一项重要使命,从环境角度出发,为推动我国控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前进,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中华环保联合会强调,二手烟是主要的室内环境污染物。卷烟点燃时产生的烟草烟雾中含有40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40多种具有致癌性,已经被美国环保署和国际癌症研究署确定为人类A类致癌物质,严重污染室内环境并危害人体健康。

     通过立法实现100%无烟环境 根上杜绝二手烟污染

    各国先进的控烟经验表明,只有立法实现100%无烟环境,才是确保公众避免二手烟暴露危害的唯一可接受的公共卫生和人权策略。简明、清晰、可执行而且全面的无烟法律将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平等保护,以使得每个人都获得最高健康水平权利、生存权利及健康环境权利。

     不提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室

    《公约》第八条的实施准则中明确指出:100%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针,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的,有科学和其它方面的确凿证据显示,技术方法不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通风换气和设置吸烟区/室,无论是否与非吸烟区分离换气,都无法将暴露降低到安全水平。同时也存在执行困难,造价高昂等问题,并不被世界卫生组织所推荐。

    与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公民及媒体团结抵烟

    此次研讨会上,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议,通过在我国主要城市开展控制吸烟立法环保行动及调研走访等工作,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民间组织、企业、公民及广大媒体广泛合作,共同推动当地公共场所无烟环境建设及控烟政策法规的完善。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调查数据,截至2006年10月,全国337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中有154个城市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比例占到45.7%。

    这些地方法规自颁布以来,对提高社会控烟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健康意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和对烟草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化,地方控烟法规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有控烟法规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只占总数的45.7%,一半以上的城市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 现有的地方控烟法规和正在制定的控烟法规草案,都没有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100%无烟,既没有满足公约的要求,也对法律的执行制造了障碍,更没有起到保护人们不受二手烟危害的作用。

    地方法规的制定参照依据是中央立法,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控烟立法,有关条款也只是散见于其它法律与法规当中。地方控烟法规因此缺乏依据。

    禁止吸烟场所比较局限。大部分的地方控烟法规只是单纯列举禁烟场所,不设兜底条款,因此并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容易规避。

    法规内容限定比较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因此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只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未规定给予何种处分。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必然要求,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以期与支持控烟事业的社会各方一道,通过不断的努力。

    宣传教育与立法手段并重

    只有把加强宣传教育与立法手段有机结合,才能有效、顺利地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一方面,公共场所禁烟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公众对法定禁烟规定的认识,建立个人自律和尊重他人健康的无烟环境;另一方面,控烟立法的完善能够通过规范社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保障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扩大禁烟公共场所范围 取消设置吸烟区/室的规定

    在现有的控烟法规框架内,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非经营性场所,如办公室等,并在列举非吸烟区的基础之上,加上兜底条款,使得特定部门在特定情况下视不同情形而规定新的禁烟场所有据可依。同时,吸烟区/室的划分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无效的方法,公共场所100%无烟已经成为控烟立法的主要趋势。只有实现100%无烟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切实保护不吸烟者的健康。因此,各地方控烟法规应取消允许设置吸烟区/室的规定,防止不吸烟者接触烟草烟雾。

    完善执法监督主体的职责 形成多部门联动

    控烟法规的有效实施与执法监督主体的关系密切。我们建议执法应由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包含餐饮、消防、环保、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支与配合。具体包括:1.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一个政府部门间控烟协调委员会(工作小组),设常务办公室在卫生行政部门。

    餐饮、消防、环保、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行业禁烟规定,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控烟协调委员会的成员。

     细化控烟教育监督措施,如设立一条24小时运作的举报监督热线进行举报专项登记,定期在网上公布监督情况;各部门梳理和明确本部门禁烟管理的场所,针对重点排查场所采取突击巡查和重点执法的措施。

     明确禁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的管理职责

    禁烟公共场所所在的管理单位在禁烟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控烟法规在对管理单位进行界定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禁烟规定。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统一、足够数目的中英文“禁止吸烟”的标识,张贴对违反规定吸烟者的处罚规定和举报电话。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禁止吸烟的职责。

    通过完善控烟立法 切实推动我国100%无烟环境建设

    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关于烟草控制的专门法律,而其它涉及控烟内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中,通知性的临时性规定与提倡性的规定居多;地方控烟法规均以中央相关法律为基础进行制定,不同程度上存在上述提到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开展烟草控制工作,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地方控烟法规,提高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对社会成员普遍行为规范的约束力;根据我国履约进程的必然要求,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控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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