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备受关注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表决。新民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在草案修改稿中,禁止吸烟的范围有所增加:除了先前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外,中学也被纳入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

    同时,由原先的“公共电梯”的禁止吸烟修改为“电梯及其等候区域”、“轮渡”修改为“客轮渡”;并增加了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此外,明确规定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位以上的餐饮场所,可以划定吸烟区或吸烟室,除此之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对机场、铁路等公共交通设施,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确定为禁止吸烟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同时报告称,采纳代表意见,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还给了不吸烟者更多说“不”的权利:明确任何个人都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 。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力度也有了加强。条例中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没有建立禁烟管理制度、不在禁烟区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禁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在禁烟区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吸烟者在禁烟区吸烟或劝离等,都会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两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由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徇私舞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本条例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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