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河南郑州一男士进入住宅楼电梯,看到邻居老人在电梯内吸烟,于是言语劝阻。劝阻者离开后,老人心脏病突发猝死,家属将劝阻者诉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一审法院虽然裁定劝阻与老人猝死并无因果关系,劝阻吸烟者没有过错,但仍判决其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这一案件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在网络引起热议,被称为“电梯劝阻吸烟案”。1月23日,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二审结果,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槌定音,郑州中院对“电梯劝阻吸烟案”的二审交出了法律和民意的双重满意答卷。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强调医生并无过错,其最重要的依据是郑州早有的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这句话中的“禁止”二字,是此案最具有决定性的一个关键词。

这一结果对正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草案》中关于烟草危害的第三十三条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控制”和“禁止”,一词之差,天壤之别。

法律条文应该尽可能明确哪些是禁止的,避免引起歧义。“控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也可以有地点、程度的差别。公共场所可以分为室内和室外,对于室外公共场所应该是控制或限制吸烟,而对于室内公共场所应该是100%禁止吸烟。如果笼统地说“控制”,那么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室是否也算“控制”?或者仅仅在会议室禁止吸烟,而在走廊、洗手间、大厅等其他地方可以吸烟,是否也算“控制”?

科学实验已经证明,防止接触二手烟,需要在特定空间完全禁止吸烟。任何其他方法,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划定吸烟区或设立吸烟室的做法,都是无效的。

正因为郑州有电梯内禁止吸烟的明确规定,所以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完全应该得到支持。因此,《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公共场所吸烟的内容须加以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特定的室外场所禁止吸烟”,这样既可以避免各地出现不同理解或解释的法律条文,也大大节约了立法的成本,减少了执法的难度。

这绝非文字游戏。《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其内容应该全面,其条款应该清晰,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也才能以法律来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面对中国的3亿多吸烟者和7亿多二手烟受害者,为了实现2030年达到成人吸烟率降低到20%以下的目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表述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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