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专委会是指按照协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设立的专门从事控烟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各专委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法人资格,不刻制印章,其财务工作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各专委会不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和《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活动接受协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专委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

(四)专委会负责人应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具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术地位。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0岁。
  (五)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队伍,有一定学术威望并热心协会工作的科技骨干力量。

  第七条 设立程序

(一)专委会成立发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资料,阐明专委会成立的目的、必要性和业务范围,以及挂靠单位意见。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征求会长及有关部门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批复同意成立后,由发起人牵头组织成立专委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备专委会的组建工作。应在一年内召开成立大会,否则即自动取消组建资格。

    (四)协会为新成立的专委会负责人颁发证书,并签订责任书。

(五专委会换届选举与协会换届选举同步。

 

第三章 专委会的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

(一)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为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应具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 

(二)委员会的规模:专委会人数可根据业规模设定,原则上委员总数不超过150人。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三)委员会的产生:首届委员候选人名单由专委会筹备委员会根据推荐和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筛选提名,经专委会筹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确定。专委会经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产生。出席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

(一)委员达到50人,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专委会常务委员应在本地区及国内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业影响力。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协会与专委会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推荐产生协会进行资格审核

(三)常务委员经专委会全体员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主任委员由协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筹备委员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应获得出席会议委员或常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名且不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1/3

(四)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委会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工作并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秘书长。秘书长从常务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体委员通过。

第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若在任期中达到年龄,可以放宽到换届为止。

 

第四章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要召开全会议、常会议。研究制订、修订专委会的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控烟发展动态,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积极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服务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专委会发展的会员,即是分支机构的委员,也是协会的会员。
  第十七条 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专委会的责任

 

第十八条 应严格按照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在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委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设立“小金库”等。
  第二十条 不得设立下属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不得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证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活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专委会及协会组织的活动,也未委托代表参加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专委会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专委会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年协会对专委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协会年度工作会议上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一年没有完成协会年度考核指标的专委会,协会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协会年度考核指标的专委会,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调整专委会负责人,由协会指定临时负责人,直到产生新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违反协会规定,协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整改、撤换负责人等处理。

 

  第七章  专委会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专委会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表;
  (二)专委会常委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推荐新的负责人候选人选的《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专委会负责人备案表》。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同意变更建议的,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公示。

(三)收回专委会负责人证书及专委会牌匾。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此本办法2017年81日执行。此前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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