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为防止某些“变相烟草广告”,草案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语;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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