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烟协发[2012]9号


科技部:

    贵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于2012年3月23日在科技部网站公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项目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对此,我们有如下看法:

    一、烟草烟雾危害健康已被世界公认为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科学已经证实,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并可造成多种疾病。2003年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192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采取立法、行政手段防制烟草烟雾危害,减少烟草使用。控制烟草流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全国有3亿以上吸烟者,还有7.4亿人受到二手烟危害,每年有12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为保护人民健康,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起生效。履行《公约》条款是我国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烟草专卖局申请的“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科技成果有悖于《公约》规定

    申报材料显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加料加香,形成所谓中式卷烟的系统调香理论,并研制了15种香型/香韵,提高卷烟的感官舒适度。

    这明显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九、十条关于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相悖。第九、十条的实施准则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以禁止或限制的方式来管制可能用于提高烟草制品可口性的成分”;“禁止在烟草制品中使用可能让人感到有健康效益的成分”;“禁止在烟草制品中使用兴奋性化合物等与能量和活力有关的成分”。

    中国烟草业在烟草制品中增加添加剂和改善口感,都可能诱使未吸烟的年轻女性和青少年吸烟,让吸烟的人继续吸烟,从而增加烟草销量,应视为是对《公约》的对抗和干扰。世界卫生组织早已忠告世人:世界上没有安全的烟草。烟草中添加任何物质都无法减少烟草危害。因此口感越好、舒适度越高,吸引更多的人消费,受害的人也会更多。

    为了规范烟草企业行为,2009年美国颁布了《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案》,规定“对烟草产品实行严密监控,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提交有关烟草产品的成分及添加剂的情况”,“禁止在卷烟中添加糖、水果以及香料等”。2010年加拿大修订的《烟草法》规定:“禁止在卷烟中添加特定添加剂和香料。”以阻止烟草企业干扰控烟的企图。

    三、该项目违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9条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项目研究的本质在于通过加香、提高口感等方法构建所谓的“中式卷烟”,从而促进烟草消费。该项目介绍就自曝:近三年累计实现了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也就是说,该项目欺骗、吸引了更多的吸烟者,扩大了卷烟销售,损害了更多人的身体健康。对于这种每年致120万中国人死亡的产品的“研究”,理应依法禁止。

    四、我国卷烟中的中草药没有国家标准和安全评价标准

    近年来,部分烟草企业为扩大烟草消费,增加利润,无视《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烟草制品中肆意添加中草药。如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宣扬的“中式卷烟”典范之一——江西金圣牌卷烟,就宣传在其卷烟中“添加天然本草植物精华提取液,实现了增香、降害的中式低害特色卷烟”,声称可“补益肾肺”、“养生”等等,完全是欺骗、误导消费者。

    我们认为,中草药提取物与烟草一起点燃并吸食后,其成分经历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目前尚无证据可以明确证明其“减害”、“养生”的作用。而2009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135名吸中草药卷烟和143名吸普通卷烟的人中,其尿液中尼古丁的代谢产物可替宁、多环芳烃、 亚硝胺代谢物(NNAL)等致癌物质水平相当。证明中草药卷烟和普通卷烟一样具有致癌性和成瘾性。

    五、意见与建议

    (一)取消该项目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如果该项目参评并获奖,不仅有悖《公约》精神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宗旨,而且将会给中国国家形象和信誉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二)建议科技部今后不再支持有关烟草业发展的科学研究,而应把资金用于控制烟草危害、帮助烟民戒烟的科研,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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