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官网上看到,“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被列入科技进步奖名录,而推荐单位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据称,该研究成果的应用,“提升了产品质量和市场适应性,近三年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新增利税1421.8043亿元”。(3月29日《广州日报》)

    烟草科研项目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其实也不算什么新闻,去年媒体在报道从事烟草科技研究的谢剑平当选工程院院士之时,顺便披露谢剑平已经三度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换言之,烟草科研项目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早有案例,而非创造历史。

    然而,纵然烟草科研项目入围国家科技奖已有传统和历史,但是,在笔者看来,烟草科研项目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乃是科技之耻,而非科技之光,有关部门应当将烟草科研项目排除出科技进步奖名录。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的有关规定和规则,应当说烟草科研项目入围并无不可,相反,烟草科研项目确实符合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的评奖标准和要求,有其合理性。“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既符合技术创新的要求,创造的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和新增利税1421.8043亿元的光辉业绩,更符合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国家科技进步奖授予的对象的首要条件和前提应当是其科研成果是为人类服务,是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而不只是单纯的技术进步和追求经济效益,背离服务人类这个基本前提的任何创新和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科研技术都不应当入围科技进步奖。毫无疑问,为烟草行业创收的烟草科研项目,显然不是为人类服务,不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的技术,而是为了销售更多的烟草,毒害人类的科技,是杀人的技术,如同新型毒品和地沟油。换言之,如果说烟草科研项目可以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那么毒贩子研制出来的新型毒品和地沟油也可以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而且新型毒品、地沟油创造的经济效益更显著。更何况,控烟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国家政策的走向,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发展的烟草科研项目入围国家科技进步奖,在实质上就是鼓励吸烟,鼓励烟草消费,鼓励烟草行业的发展,无疑是与控烟的历史大潮流相背离,也是对控烟的莫大嘲讽。

    笔者认为,国家科技进步奖要有耻感,获奖项目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而不是背离时代潮流,那么有关部门应当修改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评奖规则,将科研项目的公益性作为评奖的要件之一,拒绝违背时代潮流的烟草科研项目入围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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