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长春市卫生局起草修改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专家认为,该“办法”如果能颁布实施,将意味着地方控烟立法又前进了一步。
 
     刚性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长王建远说,“办法”这次针对重点职业人群在工作场所和社会的影响力,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习惯,以及易接触烟草并产生危害的严重程度等方面原因,突破性地进行了重点约束,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应当做到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
 
     长春市这个办法执法主体和罚款金额十分明确。王建远说,重点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处罚实行统一由卫生部门实施,避免处罚单位多个,处罚标准轻重不同和处罚程序不统一。”
 
     “办法”还规定,每年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宣传周,在全市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如果长春这个办法能出台,将是在我国已经出台控烟立法的城市中最具刚性的。”北京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如此评价。
 
     北京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益群说:“长春市的‘办法’经过多次论证,专家高度肯定这个草案。‘办法’在控烟范围上规定,在所有公共场所的室内全面禁烟,不留过渡场所和时间,包括了本行政区所有县区市。”
 
     困局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全面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地方性控烟法规或规章,面对庞大的吸烟群体,往往显得“乏力”,“执行难”成普遍现象。
 
     卫生部在2011年开始实施公共场所“禁烟令”,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并设置警语和标志。然而,种种原因导致公共场所“禁烟令”沦为一纸空文。
 
     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等地出台了相关控烟条例,取得了成效。但一些法规与“公约”要求相比仍有差距。比如,未体现全面保护,涉及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小。另外,缺乏执法机制设计,处罚形式较为单一,数额偏低,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
 
     据了解,1996年8月,长春市就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但执行17年,实际效果不显著。
 
     据了解,在禁烟监管上,长春市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缺乏全社会的参与和齐抓共管。更需引起重视的是,在立法后,缺乏向社会公众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对违法者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和教育、处罚。禁烟工作没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没有形成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机制。

     信心
 
     2012年12月,长春市政府举行了控烟立法启动仪式,仪式上宣读了市长承诺书,阐述了长春市现届政府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尊重和遵循,表明要通过强有力的立法,加强烟草控制,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态度和决心。
 
     吴益群说,控烟工作是一项长远的工作,控烟立法是重要的一步。
 
     王建远坦言,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卫生部门的执法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单位、个人、媒体来参与管理。健康是社会的责任。
 
     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许兆瑞认为,无烟立法的实施迫在眉睫,这也需要政府的决心、公众的参与,希望全社会能高度重视无烟立法工作,让每个人都有健康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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