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则流传已久的笑话:有个士兵手臂中箭,疼痛不已。一位外科医生被请来治箭伤,只见他拿出一把剪刀,手起剪落将露在外边的箭杆剪掉。士兵大惊,忙问,“里面的箭头怎么办?”医生摇摇头答道:“我只是外科医生,主外不主内,肉里的箭头你去找内科大夫吧。”
   
     吸烟对于人的伤害的确有如士兵箭伤,但治疗箭伤却远非剪掉箭杆这样简单。剪掉箭头可以比作立法,我们不得不追问的是,立法之后呢?谁来执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力度,良好法律秩序的构建,在于用合情合理的制度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使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之前有媒体报道说,作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控烟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实施14年来竟然没有开过一张罚单。
   
     这个问题江苏省卫生厅自然也注意到了,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相关部门负责不同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管工作,比如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控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控烟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控烟监督等等。
   
     可以说,这种执法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职权细化、明确,是我国禁烟法律史上一项有益的新尝试,将极大地改善卫生部门在控烟中“单兵作战”的尴尬局面。可是,从目前公布的条例看来,这种细化很难说是精确的,甚至会造成管理交叉。例如,车站、机场或学校内的餐馆、食堂究竟归谁管?应当视为这些场所的一部分还是应视为餐饮场所?管辖交叉就可能造成会造成“九龙治水”或者“三不管”。
   
     法的创制必须考虑到法的实施,因此,立法应考量承担保障法律施行的执法机关是否明确,这些执法机关又是否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当一项立法符合社会公众的期许且大部分人都能将守法内化为自律,这时的国家强制力仅仅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对人们的守法产生影响。但当一项立法禁止的是社会上较为普遍的行为,这时我们就不能不更缜密而细微地去设计具体手段,以更好地运用强制力强迫义务人服从法律。
   
     此外,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违法吸烟罚款额度。平心而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额度,在现在的物价条件下难以给违法者产生畏惧感,让法律失去了牙齿。只有提高罚款数额才能对于规范人们行为,强制人们守法禁烟起到更积极的作用。人们违法的原因是多面的,有的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有的却是因为人们法律意识不高,或者只是某次很偶然的冲动。在加大处罚时能够适当给予免责次数,或许效果会更佳。
   
     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场所控烟难,不仅仅是立法缺位,更在于许多地方GDP对于烟草行业的依赖。 因此,立法控烟有一点需要明确:控烟立法必须找准源头。表面上看,吞云吐雾的都是那些吸烟者。然而,只针对吸烟者,显然是不能达到效果的。控烟要真正取得成效,需要更深入地认识到吸烟对健康的严重危害,认识到烟草行业表面的营利实际是社会层面的双输,从而促使改变地方对“烟草GDP”依赖,这显然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更需要地方政府需要培出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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