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此次《通知》的发布,彰显了我们党和政府控烟的坚定决心,将对我国控烟工作的进展产生深远意义。
 
     现实中,有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吸烟者人数近3亿,约有7.4亿不吸烟者正在遭受二手烟的危害,每年因吸烟死亡的人数逾100万。其中现有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吸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控烟形势依旧严峻。据了解,多数消费者对于吸烟导致的具体疾病以及二手烟的严重危害等知识不甚了解。根据国际烟草控制政策评估项目(ITC项目)第三轮的调查发现,多数吸烟者知晓吸烟可以导致肺癌、肺气肿、早衰等疾病,但是只有约一半的吸烟者知道吸烟可以导致口腔癌和流产,只有27%的吸烟者知道吸烟可以导致中风,只有30%的吸烟者知道吸烟可以导致阳痿。但吸烟作为导致冠心病、中风等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却很少被公众认识到。
 
     实际上我国早在2003年就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2005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正式加入。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生效。根据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内容的承诺,我国需要在2009年1月9日前更新境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但现实中烟草企业不积极履行公约的相关内容,在烟草包装上未尽到详尽警示义务,甚至于偷换概念模糊本应在烟草包装上明示的危害信息,已经严重阻碍我国控烟工作进程,并进一步侵害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主要表现在:
 
     一、烟草企业违背《公约》的相关原则,坚持不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未能将完整、详尽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尤其侵害了文盲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10年我国15岁以上文盲人口为5419万人,文盲率为4.88%。2010年北京地区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为33.3万,文盲率为1.7%。可见,文盲人口在我国仍占据相当的比例。对于这一部分消费者,文字警示力量不足以提醒烟草制品的危害,无法从根本上保护他们的消费安全权和知情权。《公约》中明确指出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警语和信息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时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而实践证明,在烟草包装上印制醒目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信息会对消费者的心理产生强烈震撼,同时针对文盲消费者这一群体,图片的警示作用会更直接、更清晰将健康危害信息传达给他们。其对消费者拒绝烟草制品的效果要远远大于文字警示语,是对烟草消费者最有效、最直接的警示和健康教育。
 
     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准则》中指出警示语应符合“健康警语和信息应以清晰可见的大号加粗字印刷,字体和颜色应有助于增加整体的醒目和可读”的原则。实际上,烟草企业虽然按照《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在烟草包装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以及“尽早戒烟有益健康”的提示警语。但上述文字表述与图片相比较为抽象与模糊,没有明确表达出吸烟对健康的严重危害,难以对吸烟者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设计上,烟草制品提示语的颜色背景与包装的整体颜色相近或形成渐变,使提示语字体颜色较淡,色差不明显,消费者识别起来有一定困难且容易忽视,弱化警示语应起到的警示作用。
 
     三、烟草企业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公约》警示信息的相关原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约》明确指出“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上健康警语和信息应占主要可见部分的50%以上,但不应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而烟草企业标注健康警语表面上看均采取了“不应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的最低标准,即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用横线分割出30%的区域,并在该区域内标注健康警语。但实际上,企业在健康警语的字体大小选取上,基本上是采用了《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字体最低值。同时,部分企业加大烟草的整体包装尺度,虽表面上看横线分割区域在30%之处,但因字体并未随之加大,未达到本应起到的警示作用。这种做法违反《公约》的精神和实质,实际上是对《公约》规定进行曲解和逃避。同时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对产品说明与警示义务。
 
     四、《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准则》指出“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这可以增加健康警语和信息引人注目的程度…防止包装转移对警语和信息的注意力”。现实中,烟草企业将烟草包设计得极尽精美奢华,大多采用鲜艳的颜色增加对消费者的诱惑力,多采用喜庆、庄重的颜色,暗示产品的尊贵性和礼品性,一定程度在感官上刺激了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消费,变相助涨婚庆用烟、高价烟、礼品烟的消费行为。这与党中央提出的控烟政策及反对奢靡之风、反对浪费的精神也背道而驰。
 
     五、烟草企业采取双重标准,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目前,国内的部分烟草企业宣称,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信息,会对其原有产品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国内的名胜古迹及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会与现实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但事实上,烟草企业在向国外一些控烟政策严厉的国家,出口其烟草制品,均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图片信息,已达到符合当地的法规政策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烟草企业的上述行为,已经在客观上侵害到不特定多数吸烟及被动吸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尽快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原则与精神,加大力度促进我国的控烟立法。在考虑到我国烟草消费现状及香烟制品对消费者伤害的前提下,兼顾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控烟立法。加快烟草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相关部门应切实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则和配套准则的内容,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产品包装的“图片警示信息”,在烟草制品外包装印制与国际通用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信息,替代现有笼统、模糊的提示语,以减少产品对文盲消费者及低龄消费者的诱惑,向这一群体明示消费安全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明确警示语的比例范围,提高警示文字字号、增强警示文字的显著度,禁止企业偷换概念,减少警示语范围。三是简化烟草制品包装,减少产品的鲜艳色彩及华丽包装,降低产品的诱惑力,从源头削弱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需求和依赖。
 
     三、烟草企业自身应重新审视行业发展模式,主动参与控烟工作,履行现代化企业责任。严格自身行为,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精神,加大力度履行对烟草制品危害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从包装警示内容入手,减少自身产品对公众的危害因素,进一步降低产品对消费者的伤害,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形成吸烟有害健康和加大控烟力度的社会共识。要明确控烟工作监管责任,从自身做起,拒绝在公共场所特别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吸烟和敬烟,抵制二手烟伤害。对控烟工作不利和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消费者要树立文明、理性的消费观念。抵制烟草制品,自觉遵守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谢绝第一支香烟。对吸烟者特别是青少年吸烟者进行劝阻,为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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