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罗宾逊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位“资深”烟民。他从13岁就开始抽烟,1996年,在抽了20多年的烟之后,死于肺癌。
 
     2006年,他的妻子辛西娅·罗宾逊开始向法院控告美国第二大烟草公司——雷诺 公司,这家公司所生产的库尔香烟正是迈克尔生前一直吸食的。诉因是雷诺公司有意隐瞒了吸食烟草所产生的危害。
 
     2014年7月,经过为期四周的审判,陪审团作出裁决,判定雷诺公司赔偿辛西娅1700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同时雷诺公司还要支付236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上述案件仅是美国持续60余年烟草诉讼的最新进展,事实上,该案并非美国历史上第一起烟草公司巨额赔偿案。2002年10月,洛杉矶法庭曾对美国最大的烟草生产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作出高达28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的裁定。当然,2011年8月,上诉法院将赔偿额减少到了2800万美元。
 
     公开资料显示,美国的香烟市场正在逐年萎缩,2013年美国的吸烟率首次降至20%以下。观察者可以发现,美国开展烟草诉讼60余年来,该国吸烟率下降明显。
 
     美国烟草的诉讼进展,让中国控烟工作者羡慕不已。由于立法缓慢以及政企合一的烟草体制,中国的烟草诉讼很难走进法庭,仅有的数例也以吸烟受害者的失败告终。
 
     惩罚性赔偿
 
     吸烟致死,烟草公司需要赔偿受害者236亿美元?对于吸烟大国中国的公众来说,这听起来像是小孩子玩游戏时随便报出来的数字。
 
     辛西娅的案子能获得巨额赔偿,其实源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一般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法官和陪审团会考虑加害人所获得的利益、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加害者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则可能负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上世纪以来,美国的大公司、大企业不断兴起。这些财大气粗的企业生产了不合格的产品或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时,如仅付出一般损害性赔偿款对其影响甚微。惩罚性赔偿应需而出,用来弥补损害性赔偿的不足。近几十年来,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仍在不断增长。
 
     惩罚性赔偿的支持者们认为,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费用超过了损害行为带来的利益才能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反对者们认为,惩罚性赔偿会妨碍经济自由发展,高额的赔偿金还有可能导致滥诉。此外,惩罚性赔偿主要由陪审团作出,其主观性过强也招来众多议论。
 
     根据以前的判例,陪审团作出的裁决赔偿金额往往会在法官裁决或者上诉的过程中被大大减少。美国这一次的236亿美元判决应该也不例外。
 
     “虽然上诉之后,这种巨额的惩罚可能会大大减少,但是整体来看,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这种赔偿有些用于个人的司法救济,有些是用来成立某一领域的基金。”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帅告诉财新记者。
 
     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真正进入中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只在食品安全等少数领域存在这种类似的加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现在的企业,不管是食品还是药品企业,他们会去计算,违法之后赔偿的概率有多大,自身利润有多大,计算下违法侵权值不值??如果引入惩罚性的赔偿,不设上限,那么在环境、食品等领域,就能改变惩罚过轻的现状。”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向财新记者介绍说。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曾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称,惩罚性赔偿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侵权法领域中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在例外情况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
 
     回看美国60余年的烟草诉讼史,更可见烟草惩罚性赔偿的巨大控烟作用。
 
     以诉讼控烟
 
     “吸烟有害健康”是常识,吸烟与不吸烟是个人选择。那么烟草公司还需要对烟民赔偿吗?美国的法庭判决已经给出答案:需要。
 
     上世纪50年代,美国就有了烟草诉讼,矛头直指烟草公司。随后的三次烟草诉讼浪潮,则迫使烟草公司开始认错、和解、赔偿。
 
     1964年,美国公共卫生部发表了有史以来第一份有关吸烟与健康问题的报告,认为吸烟与肺癌有直接关系。可就算是在司法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对于烟草公司的诉讼仍然进展艰难。
 
     一直到1992年女烟民罗丝·西波隆的案件中,美国才有了第一个要求烟草公司赔偿的陪审团裁决,此时第二次烟草诉讼浪潮接近尾声。1983年,因抽烟患上肺癌的罗丝被切掉了整个肺和一大块肾上腺团块。也在这一年,律师马克·埃德尔开始用她的案子分别起诉美国的五家烟草公司。次年,罗丝因肺癌扩散死亡。
 
     在案件进入二审时,马克获得了30万页的烟草公司内部文件,这些文件表明烟草公司在上世纪40年代就知道尼古丁是能够上瘾而且可以致癌。但烟草公司从未将这一事实彻底地告知公众。
 
     最终陪审团裁决罗丝对于自己患肺癌死亡承担80%的责任,因为吸烟是建立在个人选择的基础上。但陪审团同时裁决烟草公司支付给罗丝的丈夫4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这是美国第一例裁决烟草公司需支付赔偿的案件。然而,这一赔偿后来被上诉法院驳回。
 
     本文开头的辛西娅诉讼案其实是佛罗里达州70万烟民的集体诉讼的后续之一。1994年开始,佛罗里达州的儿科医生霍华德·恩格尔代表佛罗里达烟民控告美国五大烟草公司——雷诺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罗士公司的罗瑞拉烟草公司、布鲁克集团公司的李格特烟草集团公司、英美烟草公司的布朗·威廉斯公司,以及烟草研究会及烟草研究所。
 
     2000年,佛罗里达一陪审团裁定烟草公司需赔付145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但2006年,这一裁决被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推翻。法庭同时裁决烟民只能通过个人而非集体提出诉讼。如此,辛西娅诉讼案的出现已属必然。
 
     美国政府也加入了向烟草公司索赔的行列。1997年9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公开场合赞扬当年6月20日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规定在25年内向烟草公司索取高达3685亿美元的巨款,用于治疗同吸烟有关的疾病,以换取限制对烟草公司提起诉讼。其后,克林顿在“国情咨文”重申:让烟商向政府作出赔偿,不可妥协。
 
     1998年,美国46个州与卷烟业达成了赔偿206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和解款项分25年偿清。四个州单独与卷烟业达成了赔偿40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这些州获得的共计2460亿美元的补偿金被用来治疗患病烟民。
 
     上世纪90年代,美国不仅有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70万烟民的集体诉讼,也有美国司法部、一些州政府等对于烟草公司提起的诉讼。诉因包括欺诈、销售和生产有缺陷的产品、不当得利、因被动吸烟导致健康受损、因抽烟个人健康受损等。越来越多不利于烟草公司的裁决被作出。
 
     烟草诉讼的巨额赔偿也刺激了美国的公民和律师提起对烟草公司的诉讼。而诉讼过程中的内幕揭露、媒体报道都是控烟宣传的重要部分。这极大地加速了美国的控烟进程。
 
     烟草诉讼在中国
 
     中国在2001年才有了第一起烟草诉讼的案例,而后十几年,相关案例屈指可数。
 
     2001年,一位17岁的少年鄢某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企业侵害未成年人知情权。2001年6月底,受诉法院以诉讼不属于法院立案管辖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随后鄢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最终案件没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2007年,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胜江也曾发起过对烟草企业的诉讼。法院最终受理其对江苏南京卷烟厂及一烟草销售商的起诉,刘胜江认为两被告没有尽到告知“吸烟会导致牙齿变黄”的义务,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350元洗牙费并赔礼道歉。但两次审理,刘胜江的请求都被驳回。
 
     最新一起的烟草诉讼发生在2013年。消费者李恩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江西省中烟公司和一家销售该公司生产的金圣牌香烟的销售商。金圣香烟的网站曾经宣传自己的香烟“超能降焦、高科低焦、低焦低害、减害又降焦、低焦油低危害”。李恩泽要求销售商及江西中烟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50元并支付公证费3520元。
 
     李恩泽前前后后跑了30余次法院。最终经过两次审判,李恩泽败诉。
 
     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低焦油低危害”。李恩泽认为烟草“低焦油低危害”早已被证伪,他提交了2012年中国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的证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的通知》等证据来证明“低焦油不等于低危害”。
 
     而江西中烟出具了中国毒理学会于2007年为金圣牌香烟出具的《评价报告》。江西中烟称《评价报告》涉及公司商业核心机密,可全文提交给法官,但对外只公开部分内容。法院支持了这一申请。
 
     《评价报告》公开的内容显示:“技术资料完整,实验模型合理,实验方法可靠,实验结果真实,结论准确。金圣香(金圣香烟中的中草药添加剂)具有明显降低卷烟危害的作用。”
 
     一审法院采信了中国毒理学会的报告。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如果说法院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判决金圣香烟败诉,认定广告是欺诈。那就意味着所有的认定低焦油低危害的烟草公司都是虚假宣传,假设说这个案件胜诉了,那就意味着所有的烟民就可以依据这个去告烟草公司。烟草业输不起。”张帅告诉财新记者。
 
     控烟立法迟缓
     
     中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从2006年1月9日开始,《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国际公约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有实质法律效力,但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进展缓慢。
 
     2007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成立《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中,国家烟草专卖局赫然在列。
 
     中国的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就是政企合一的中国烟草专卖制度。
 
     “中国的控烟立法之所以是这样,最直接的原因是在控烟履约机制上被烟草专卖局这样一个国有垄断企业占据了一个领导的地位,很多政策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批准。”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教授杨功焕告诉财新记者。杨功焕还有一个著名的身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副主任。
 
     2014年7月,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公开称,她已建议将政府机构职能与烟草总公司分离,期望中国政府能采纳建议。中国政府也曾表示,将逐渐解决控烟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多位中国控烟学者指出,美国并不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无论是从对烟草企业的诉讼与制裁,还是从控烟立法上看,美国的控烟力度都明显强于中国。2009年6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该法的一些规定比《公约》更为严格。
 
     控烟学者呼吁中国各级法院对烟草诉讼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以使诉讼控烟有发挥能量的空间。“或许(诉讼)结果不是最重要的,仅诉讼的过程就会让很多人知道吸烟的巨大危害。当然我们希望能赢,赢了就是锦上添花。”李恩泽告诉财新记者。
 
     “在某一个历史时刻,有一个适合的当事人,有一些坚定地想要完善司法的律师、法官、学者,大家共同地呼吁、倡导,大家共同地扮演好这些角色,通过诉讼形成一个公共讨论的平台,最终就会形成良好的结果。”张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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