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的公示’,对最具爱心内(外)资企业及最具爱心慈善个人等进行公示,请社会予以评议,最后通过评选委员会评议和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中华慈善奖”的获奖名单。我们注意到,在140名最具爱心内资企业获奖名单中,有6家烟草企业名列其中,他们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湖南中烟工业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这个名单一公布,就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首先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今日观察》在2008年11月28日推出了一期名为“中华慈善榜  争议在哪里”。探讨了慈善为什么引发非议?是问题企业?还是慈善明星?是数字论英雄?还是强调道德标准?

    2008年12月1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致信民政部,指出了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严重违背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5.3条和实施准则的相关条款。目前,160个缔约国都在积极执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中国政府已经做出履约的庄严承诺,不能自外于世界控烟的主流。鉴于将烟草企业和个人纳入慈善奖名单中,违反了我国赞同并通过的准则5.3的有关规定,恳请将烟草企业从名单中除去。

    2008年12月2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就6家烟草企业被提名为“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致函民政部,指出授予6家烟草企业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严重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指出缔约方不应允许任何政府分支机构,或公立部门,接受来自烟草业或那些促进其利益者的对政治、社会、财政、教育、社区或其他类的捐助。更不允许对相应的行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建议不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

    2008年12月3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致信民政部,表达了“关于强烈要求不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的意见”。意见中指出,民政部如对生产、销售烟草导致我国每年百万人死亡的企业授予“中华慈善奖”,实在是有悖“善”奖本意,将严重损害该奖项声誉,变成烟草企业的变相烟草广告。

    2008年12月4日,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致信民政部,提醒其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5.3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第一份条约,至今已有160个国家签署。中国政府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公约》,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中国生效。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将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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