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我国又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控烟履约刻不容缓。

    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是于1991年制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己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

    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多处规定与《公约》相悖,阻碍了《公约》的实施:

    1.《公约》及其实施准则明确规定,不得以“低焦油”、“淡味”、“超淡味”等词语误导、欺骗公众,禁止在烟草制品中使用用于提高烟草制品可口性的成分和可能让人感到有健康效益的成分。但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含义模糊,以致我国烟草业至今仍公开宣传“降焦减害”、“减害降焦”,在卷烟中添加中草药,欺骗、误导公众。

    2.《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警语和图片,宜占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但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授权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拒绝使用明确健康警语和图片形式的健康警示,被国际社会批评为“只要漂亮的烟包,不要公民健康”。2008年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上,由于中国代表团领队不适当地为中国烟盒包装辩解,得了一个不光彩的“脏烟灰缸奖”,令我国在控烟履约工作中处境十分尴尬。

    3.《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缔约方应立法对烟草制品成份进行管制,同时要求烟草制品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和公众披露烟草制品有害成分和釈放物的信息。据了解,大多数国家由卫生部门负责烟草制品成份的管制。但我国《烟草专卖法》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自行监管烟草产品质量,以致我国烟草业从未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披露烟草有毒有害成份,擅自在卷烟中添加中草药,还用 “降焦减害”、 “保健烟”等误导、欺骗公众,扩大烟草销售。

    4.《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并在实施准则中对禁止一切广告、促销和赞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现行《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以致我国烟草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变相广告比比皆是,各种赞助、促销活动层出不穷。

    5.《公约》第6条规定,提高烟草制品的税收和价格,是减少烟草需求特别是青少年烟草消费的有效手段。但本法第十七条授予烟草专买局很大的定价权,以致2009年财政部、税务局提高卷烟税收后,烟草专卖局规定“提税不提价”,使提税起不到控烟作用。

    《烟草专卖法》第四条授权,使烟草行业成了政企合一、监营合一的垄断体制,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烟草专卖局利用本法赋予的公权力,通过行政垄断,获取高额利润,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取了巨大利益,形成了垄断集团。这一体制极易造成行业腐败,影响社会和谐进步。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出的烟草行业的问题,己足以证明。

    由于《烟草专卖法》的庇护,我国烟草产销量在《公约》出台后不降反升。据统计,我国2004卷烟销量为18736亿支,2011年上升到24125亿支,增加了28.76%。控烟履约不力,有损我国负责任、守承诺大国的国际形象。

    按法理和国际惯例,早年制订的国内法与我国己批准的国际法相悖的,理应修订或废止。据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0年间,己修订与WTO规则不符的国内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余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维护人民健康,维护国家信誉,建议全国人大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修订与《公约》相悖的《烟草专卖法》,并尽快列入修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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