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吸烟将有可能被举报或被罚款——这是记者昨天从清河区举办的我省首个《爱国卫生条例》政策解读会上获得的消息。据了解,《爱国卫生条例》将于下月实行。条例中有关烟草雾危害控制的内容颇受关注,多个公共场所将列入防烟控烟“最高警戒”场所。
 
     据市爱卫办张德荣副主任介绍,根据《爱国卫生条例》规定,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妇幼保健院、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室外区域,均将列入防烟控烟“最高警戒”场所范围。
 
     据了解,从下月起,我市对以上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将不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而设置醒目的禁烟标示、标语,并配备专(兼)职人员现场劝阻,设立监督电话。市民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监管部门设置的统一举报电话,被举报者不听劝阻的话,将有可能被罚款。
 
     “如果有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相关场所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对监管不到位的场所,有关部门、机构将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吸烟的个人,可以处罚款20-50元不等。”张德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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